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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主管機關、執行機關及受理機關)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本條例所稱執行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在地方為直轄 市、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稱受理機關為原住民保留地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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