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核發禁伐補償金額度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每公頃新臺幣二萬元。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起,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 前項禁伐補償金額度,於核准補償面積不足一公頃者,按面積比例發給, 並算至公頃以下四位數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