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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原住民保留地繼受人得受領禁伐補償之情形及核給方式;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權人準用之規定)
受領人於受領禁伐補償金後,喪失私有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 時,繼受人同意禁伐並主動以書面通知受理機關者,得按月按面積依比例 受領禁伐補償金。 公有原住民保留地之合法使用權人,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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