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 執行長由董事長經公開甄選程序後,提請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聘請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執行長受董事長之指揮監督,執行本基金會會務。 執行長如有第十三條或其他顯不適任之情事,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解聘之 。執行長辭職、死亡或解聘者,其補聘執行長之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 期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