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
執行長由董事長經公開甄選程序後,提請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聘請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執行長受董事長之指揮監督,執行本基金會會務。
執行長如有第十三條或其他顯不適任之情事,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解聘之
。執行長辭職、死亡或解聘者,其補聘執行長之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
期為止。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