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原住民與國際暨大陸地區少數民族文化交流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臺灣原住民與國際暨大
    陸地區少數民族文化交流活動,宏揚臺灣原住民族優良傳統文化藝術
    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經依法設立登記之原住民民間團體。
(二)公私立學校(參與活動成員原住民學生人數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
      。
三、補助範圍:
(一)參加國際少數民族文化交流活動。
(二)赴大陸地區進行少數民族文化交流活動。
(三)邀請國際暨大陸地區少數民族團體參加原住民文化活動。
四、補助原則:
(一)不得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並以最高限額新臺幣伍拾萬
      元為原則。
(二)申請單位編列自籌款。
(三)申請案件應切實依照計畫執行,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提出申請之總
      經費,本會將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期間:每年上半年度六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下半年度十
      二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日止。
(二)申請方式:一律採通訊申請(申請表格式如附件)
      ,申請時間截止後,(以郵戳為憑),概不受理。
(三)申請團體須備齊下列文件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提出申請書,不予受
      理。
    1.申請表(如附件一)
    2.文化交流計畫書(含活動名稱、宗旨、內容、期間、及地點)及演
      出人數書面簡介十份(演出人員不得少於十五人)。
    3.展演活動錄影帶一只(時間二十分鐘至六十分鐘)
      。
    4.依法經登記立案之民間團體證明文件影本。
    5.邀請函正本。
六、財務處理:
(一)經核准之申請補助費,若計畫變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即報本會重
      新核辦。
(二)原始憑證應依照「支出憑證證明規則」之規定辦理(原始憑證應依
      序裝訂,附經費支出明細表並加封面、如附表二)。
(三)接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檢具領據、支出分攤
      表或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相關資料報本會請款,逾期不予核撥。
      但請況特殊者,得先行核撥二分之一。
(四)廣告費及印刷費之收據應附樣本或樣張。
(五)有關補助費之所得稅扣繳,由接受補助單位依規定負責,並於原始
      憑證送本會時,一併送相關扣繳證明文件。
七、附則:
(一)接受補助團體應受政府機構之輔導,赴大陸地區期間,不得從事妨
      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如有違反計畫內容或相關法令者,本會
      得撤銷補助,並請求償還。
(二)經評審遴選定之團體,二年內不得重覆申請。
(三)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各有關人員應依權責核實辦理,如有不實
      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
(四)本要之申請案件,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審查。
附件一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促進原住民與國際及大陸地區少數民族文化交流申請
表
┌────┬────┬───┬────┬────┐
│申請單位│核准登記│負責人│通訊地址│聯絡地址│
│        │日期文號│姓  名│        │        │
├────┼────┴───┴────┴────┤
│團    體│                                    │
│(單位)│                                    │
│概    況│                                    │
├────┼──────────────────┤
│應    備│1.展演節目內容(計畫書)十份。      │
│        │2.演出人員書面簡介十份(加註各演出人│
│        │  員之族籍別)。                    │
│        │3.展演活動錄影帶一只(時間二十分鐘至│
│        │  六十分鐘)。                      │
│        │4.團體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
│        │5.其他。                            │
│文    件│                                    │
├────┼──────────────────┤
│備    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