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獎助原住民學生就讀大專校院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9月03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助就讀大專校院學行兼優
    或具特殊才藝表現或自願工讀及低收入戶原住民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原住民學生,係指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大專
    校院者。但不包括研究所學生。
三、本要點獎助學金包括:獎學金、一般工讀助學金、低收入戶工讀助學
    金。
    本獎助學金以領取一項為限,但已具領政府設置之其他獎助學金、公
    費或學雜費及食宿等費用由就讀學校全額負擔者,不得請領本項獎助
    學金。
四、原住民學生前一學期操行成績達七十五分,且表現符合下列標準之一
    者,得申請獎學金:
(一)具有特殊才藝(音樂、美術、舞蹈),獲得省市以上競賽個人成績
      前三名,且學業平均成績及格者。
(二)學業成績排名在分配該校獎勵名額內者。但一年級第一學期新生依
      入學考試成績高低為優先順序,其入選名額以分配該校名額之四分
      之一為原則。
五、原住民學生前一學期操行成績及學業平均成績及格且自願工讀,得申
    請一般工讀助學金。
    低收入戶且自願工讀之原住民學生,得申請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
六、獎學金金額每名學期為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元,一般工讀助學金金
    額每名學期為一萬五千元,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每名學期為二萬五千
    元。
七、本獎助學金每學期設置名額如下:
(一)獎學金:四百二十五名。
(二)一般工讀助學金:四百名。
(三)低收入工讀助學金:不限名額。
  前項名額由本會視實際情形調整分配,其執行則採委託方式辦理。
八、工讀範圍:以協助學校教學研究或教務、訓導、總務、輔導及其他行
    政事項等服務性工作。
九、領有工讀助學金學生,其工讀範圍、時間如下:
(一)工讀範圍:以協助學校教學研究或教務、訓導、總務、輔導及其他
      行政事項等服務性工作。
(二)工讀時間:第一學期自十一月起至翌年二月止,第二學期自翌年三
      月起至六月止。
      每週工作二至四小時為原則。
      各校自行擬訂工讀計畫,於每學期開學時公告實施。
十、學生到校註冊時,應檢具蓋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戳記之戶口名
    簿影本,向就讀學校申請獎助學金。低收入戶學生除依前項辦理外,
    並需檢附低收入戶文件。
十一、大專校院應將全校原住民學生統計人數於十月底通知受委託單位,
    造具獎助學生印領清冊暨領據,並於每年十二月底、三月底以前送請
    委託單位核發。
學校  學年度第  學期申請原住民族籍學生就讀大專校院
獎學、一般工讀助學、低收入戶助學金印領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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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性別│族別│年別制│年級│請領│蓋│備註│
│    │    │    │      │    │金額│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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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名      總金額: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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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      承辦會計    出納簽章:    承辦人簽章:
簽章:    簽  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