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辦理原住民族事務相關政策、制度、法規、計畫、措施及方案之擬
訂或執行或與相關協商,工作努力,有具體績效者。
(二)辦理或輔導原住民族事務重要會議、訓練、座談、研習及活動,工
作努力,成績優良者。
(三)辦理調查、蒐集、分析、研究及出版原住民族相關資料,工作努力
,有具體績效者。
(四)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國際交流活動,工作努力,有具體績效者。
(五)辦理上級或有關機關委辦或專案機要事項,認真負責圓滿達成任務
者。
(六)辦理原住民行政資訊系統及電腦化業務,工作努力,有具體績效者
。
(七)辦理特種考試原住民行政及技術人員考試相關業務,負責認真,圓
滿達成任務者。
(八)辦理原住民身分認定及族群識別,工作努力,有具體績效者。
(九)辦理原住民族人才培育或民族教育相關事項,工作努力,有具體績
效者。
(十)辦理原住民族文化團隊或傳播媒體獎助、扶植、輔導業務,工作努
力,有具體績效者。
(十一)辦理原住民族族語、歷史、祭典、樂舞、工藝與化資產之研究、
保存、維護及發展事項,工作努力,有具體績效者。
(十二)辦理原住民族文物館、文化中心之籌設、輔導業務,工作努力,
有具體績效者。
(十三)辦理原住民生活改進與休閒活動之規劃、協調及執行,工作努力
,有具體績效者。
(十四)辦理原住民兒童福利、少年福利、殘障福利、老人福利、婦女福
利與一般福利之規劃、協調、推動及輔導,工作努力,有具體績效
者。
(十五)辦理原住民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失業扶助與創業之規劃、協調
、推動及督導,工作努力,有具體績效者。
(十六)辦理原住民社區發展之規劃、協調、推動、督導及人員訓練事項
,工作努力,有具體績效者。
(十七)辦理原住民公共衛生、醫療、健康保險之規劃、協調、推動及輔
導,工作努力,有具體績效者。
(十八)辦理原住民社會救助、社會保險與法律服務之規劃、協調、推動
及輔導,工作努力,有具體績效者。
(十九)辦理原住民地區觀光事業發展或農、林、漁、牧、獵業務,工作
努力,有具體績效者。
(二十)辦理原住民經濟事業發展基金之籌設、運用相關業務,工作努力
,有具體績效者。
(二一)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管理與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及保育業務,工作
努力,有具體績效者。
(二二)辦理非原住民使用保留地之處理相關配合業務,工作努力,有具
體績效者。
(二三)辦理原住民地區災害預防、搶救或其他公共工程業務,工作努力
,有具體績效者。
(二四)辦理原住民住宅,部落生活環境設施改善業務,工作努力,有具
體績效者。
(二五)奉派參加為期兩週(含)以上訓練、研習,結訓(業)成績列第
二、三名者。
(二六)辦理其他各項原住民事務,認真負責或工作努力確有具體績效者
。
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辦理原住民族事務相關政策、制度、法規、計畫、措施及方案之擬
訂或執行,或與相關機關協商,克服困難如期完成,績效優異者。
(二)辦理原住民族事務重要會議、訓練、座談、研習及活動,順利完成
任務,績效優異者。
(三)辦理調查、蒐集、分析、研究及出版原住民族相關資料,圓滿達成
任務,績效優異者。
(四)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國際交流活動,工作努力或克服困難,績效優異
者。
(五)辦理上級或有關機關委辦或專案重要事項,認真負責,有特殊績效
者。
(六)辦理原住民行政資訊系統及電腦化業務,工作努力,有特殊或重大
貢獻者。
(七)辦理特種考試原住民行政及技術人員考試相關業務,負責認真,有
特殊或重大貢獻者。
(八)辦理原住民身分認定及族群識別,工作努力,績效優異者。
(九)辦理原住民族人才培育或民族教育相關事項,工作努力,績效優異
者。
(十)辦理原住民族文化團隊或傳播媒體獎助、扶植、輔導業務,工作努
力,績效優異者。
(十一)辦理原住民族族語、歷史、祭典、樂舞、工藝與文化資產之研究
、保存、維護及發展事項,工作努力,績效優異者。
(十二)辦理原住民族文物館、文化中心之籌設業務,工作努力,績效優
異者。
(十三)辦理原住民生活改進與休閒活動之規劃、協調及執行,工作努力
,績效優異者。
(十四)辦理原住民兒童福利、殘障福利、老人福利、婦女福利與一般福
利之規劃、協調、推動,工作努力,績效優異者。
(十五)辦理原住民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失業扶助與創業之規劃、協調
推動,工作努力,績效優異者。
(十六)辦理原住民社區發展之規劃、協調、推動及人員訓練事項,工作
努力,績效優異者。
(十七)辦理原住民公共衛生、醫療、健康保險之規劃、協調、推動,工
作努力,績效優異者。
(十八)辦理原住民社會救助、社會保險與法律服務之規劃、協調、推動
,工作努力,績效優異者。
(十九)辦理原住民地區觀光事業發展或農、林、漁、牧、獵業務,工作
努力,績效優異者。
(二十)辦理原住民經濟事業發展基金之籌設、運用相關業務,工作努力
,績效優異者。
(二一)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管理與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侑保育業務,工作
努力績優異者。
(二二)辦理非原住民使用保留地之處理相關配合業務,工作努力,績效
優異者。
(二三)辦理原住民地區災害預防、搶救或其他各項公共工程業務,工作
努力,績效優異者。
(二四)辦理原住民住宅,部落生活環境設施改善業務,工作努力,績效
優異者。
(二五)奉派參加為期兩週(含)以上訓練、研習,結訓(業)成績列第
一名者。
(二六)辦理其他各項原住民事務,認真負責或工作努力,確有重大貢獻
或績效優異者。
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記一大功:
(一)辦理原住民族事務相關政策、制度、法規、計畫、措施及方案之擬
訂或執行,確有重大貢獻者。
(二)辦理調查、蒐集、分析、研究及出版原住民族相關資料,確有特殊
貢獻或重要學術價值者。
(三)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國際交流活動,對提昇原住民及國家形象具有特
殊或重大貢獻者。
(四)辦理原住民身分認定及族群識別,能克服困難,且有特殊貢獻者。
(五)辦理原住民族人才培育或民族教育相關事項,認真負責,績效特優
者。
(六)辦理原住民族族語、歷史、祭典、樂舞、工藝與文化資產之研究、
保存、維護及發展事項,具有重大貢獻或重要學術價值者。
(七)辦理原住民族文物館、文化中心之籌設業務,能克服困難,如期順
利完成,績效特優者。
(八)辦理原住民生活改進與休閒活動之規劃、協調侑好行,認真負責,
績效特優者。
(九)辦理原住民兒童福利、少年福利、殘障福利老人福利、婦女福利與
一般福利之規劃、協調、推動,認真負責,績效特優者。
(十)辦理原住民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失業扶助與創業之規劃、協調、
推動、認真負責,績效特優者。
(十一)辦理原住民社區發展之規劃、協調、推動及人員訓練事項,認真
負責,績效特優者。
(十二)辦理原住民公共衛生、醫療、健康保險之規劃、協調、推動,認
真負責,績效特優者。
(十三)辦理原住民社會救助、社會保險與法律服務之規劃、協調、推動
,認真負責,績效特優者。
(十四)辦理原住民地區觀光事業發展或農、林、漁、牧、獵業務,認真
負責,對原住民經濟收益確有特殊或重大貢獻者。
(十五)辦理原住民經濟事業發展基金之籌設、運用相關業務,認真負責
,績效特優者。
(十六)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管理與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及保育業務,認真
負責,績效特優者。
(十七)辦理非原住民使用保留地之處理相關配合業務,認真負責,績效
特優者。
(十八)辦理原住民地區各項公共工程業務,能克服困難,如期順利完成
,績效特優者。
(十九)辦理原住民住宅、部落生活環境設施改善業務,能克服困難,如
期順利完成,績效特優者。
(二十)辦理原住民地區災害預防或搶救工作,規劃週詳,對減少原住民
損失或災區受害程度確有特殊或重大貢獻者。
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辦理原住民族事務相關政策、制度、法規、計畫及措施之擬訂或執
行或與相關機關協商,工作不力或成效不佳者。
(二)辦理或輔導原住民族事務重要會議、訓練、座談、研習及活動,規
劃不週或工作不力,致成效不佳者。
(三)辦理調查、蒐集、分析、研究及出版原住民族相關資料,工作疏忽
,致發生錯誤情節輕微者。
(四)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國際交流活動,規劃不週或工作不力,致影響公
務情節輕微者。
(五)辦理上級或有關機關委辦或專案重要事項,工作不力或成效不佳者
。
(六)辦理原住民行政資訊系統及電腦化業務,工作不力或成效不佳者。
(七)辦理特種考試原住民行政及技術人員考試相關業務,工作疏忽,致
發生錯誤情節輕微者。
(八)辦理原住民身分認定及族群識別,工作疏忽,致發生錯誤情節輕微
者。
(九)辦理原住民族人才培育或民族教育相關事項,工作不力或成效不佳
者。
(十)辦理原住民族文化團隊或傳播媒體獎、扶植、輔導業務,工作不力
或成效不佳者。
(十一)辦理原住民族族語、歷史、祭典、樂舞、工藝與文化資產之研究
、保存、維護及發展事項,工作不力或成效不佳者。
(十二)辦理原住民族文物館、文化中心之籌設、輔導業務,工作不力或
成效不佳者。
(十三)辦理原住民生活改進與休閒活動之規劃、協調及執行,工作不力
或成效不佳者。
(十四)辦理原住民兒童福利、少年福利、殘障福利、老人福利、婦女福
利與一般福利之規劃、協調、推動及輔導,工作不力或成效不佳者
。
(十五)辦理原住民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失業扶助與創業之規劃、協調
、推動及督導,工作不力或成效不佳者。
(十六)辦理原住民社區發展之規劃、協調、推動、督導及人員訓練事項
,工作不力或成效不佳者。
(十七)辦理原住民公共衛生、醫療、健康保險之規劃協調、推動及輔導
,工作不力或成效不佳者。
(十八)辦理原住民社會救助、社會保險法律服務之規劃、協調、推動及
輔導,工作不力或成效不佳者。
(十九)辦理原住民地區觀光事業發展或農、林、漁、牧、獵業務,工作
不力或成效不佳者。
(二十)辦理原住民經濟事業發展基金之籌設、運用相關業務,工作不力
或成效不佳者。
(二一)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管理與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及保育業務,工作
不力或成效不佳者。
(二二)辦理非原住民使用保留地之處理相關配合業務,工作不力或成效
不佳者。
(二三)辦理原住民地區災害預防、搶救或其他各項公共工程業務,工作
不力或成效不佳者。
(二四)辦理原住民住宅,部落生活環境設施改善業務,工作不力或成效
不佳者。
(二五)奉派參加為期兩週(含)以上訓練、研習,結訓(業)成績未達
六十分或名列最後一名者。
(二六)辦理其他各項原住民事務,工作不力或成效不佳或產生不良影響
與後果者。
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辦理原住民族事務相關政策、制度、法規、計畫及措施方案之擬訂
或執行或與相關機關協商,進度延誤,致生不良影響與後果情節較
重者。
(二)辦理或輔導原住民族事務重要會議、訓練、座談、研習及活動,規
劃不當或工作不力,致生不良後果者。
(三)辦理調查、蒐集、分析、研究及出版原住民族相關資料,工作疏忽
,致生錯誤情節較重者。
(四)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國際交流活動,規劃不週或工作不力,致影響國
際聲譽者。
(五)辦理上級或有關機關委辦或專案重要事項,工作不力,致生不良後
果者。
(六)辦理原住民行政資訊系統及電腦化業務,工作不力或成效不佳致影
響業務推動者。
(七)辦理特種考試原住民行政及技術人員考試相關業務,工作疏忽,致
發生錯誤情節重大者。
(八)辦理原住民身分認定及族群識別,工作疏忽,致發生錯誤情節較重
者。
(九)辦理原住民族人才培育或民族教育相關事項,工作不力或成效不佳
情節較重者。
(十)辦理原住民族文化團隊或傳播媒體獎助、扶植、輔導業務,工作不
力或成效不佳情節較重者。
(十一)辦理原住民族族語、歷史、祭典、樂舞工藝與文化資產之研空、
保存、維護及發展事項,工作不力或成交不佳情節較重者。
(十二)辦理原住民族文物館、文化中心之籌設業務,工作不力或成效不
佳情節較重者。
(十三)辦理原住民生活改進與休閒活動之規劃、協調及執行,工作不力
或成效不佳情節較重者。
(十四)辦理原住民兒童福利、少年福利、殘障福利、老人福利、婦女福
利與一般福利之規劃、協調、推動,工作不力或成效不佳情節較重
者。
(十六)辦理原住民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失業扶助與創業之規劃、協調
、推動,工作不力或成效不佳情節較重者。
(十七)辦理原住民公共衛生、醫療、健康保險之規劃協調,推動,工作
不力或成效不佳情節較重者。
(十八)辦理原住民社會救助、社會保險與法律服務之規劃、協調、推動
,工作不力或成效不佳情節較重者。
(十九)辦理原住民地區觀光事業發展或農、林、漁、牧、獵業務,工作
不力或成效不佳情節較重者。
(二十)辦理原住民經濟事業發展基金之籌設、運用相關業務,工作不力
或成效不佳情節較重者。
(二一)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管理與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及保育業務,工作
不力或成效不佳情節較重者。
(二二)辦理非原住民使用保留地之處理相關配合業務,工作不力或成效
不佳較重者。
(二三)辦理原住民地區災害預防、搶救或其他各項公共工程業務,工作
不力或成效不佳情節較重者。
(二四)辦理原住民住宅,部落生活環境設施改善業務,工作不力或成效
不良情節較重者。
(二五)奉派參加為期兩週(含)以上訓練、研習,因紀律問題遭中途退
訓者。
(二六)辦理其他各項原住民事務,工作不力或成效不佳產生不良影響與
後果情節較重者。
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記一大過:
(一)辦理原住民族事務相關政策、制度、法規、計畫、措施及方案之擬
訂或執行,怠忽職守,致生不良後果,情節重大者。
(二)辦理調查、蒐集、分析、研究及出版原住民族相關資料,怠忽職守
,致生嚴重錯誤者。
(三)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國際交流活動,因規劃不當或怠忽職守,致嚴重
損害原住民及國家聲譽者。
(四)辦理原住民身分認定及族群識別,怠忽職守,致生嚴重錯誤者。
(五)辦理原住民族人才培育或民族教育相關事項,怠忽職守,致生嚴重
不良後果者。
(六)辦理原住民族族語、歷史、祭典、樂舞、工藝與文化資產之研究、
保存、維護及發展事項,怠忽職守,致生嚴重錯誤者。
(七)辦理原住民族文物館、文化中心之籌設業務,因可歸責於承辦人或
主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進度遲緩或發生嚴重錯誤影響計畫進行者
。
(八)辦理原住民生活改進與休閒活動之規劃、協調及執行,怠忽職守,
致生嚴重不良後果者。
(九)辦理原住民兒童福利、少年福利、殘障福利、老人福利、婦女福利
與一般福利之規劃、協調、推動,怠忽職守,致政府或當事人蒙受
重大損失者。
(十)辦理原住民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失業扶助與創業之規劃、協調、
推動,怠忽職守,致政府或當事人蒙受重大損失者。
(十一)辦理原住民社區發展之規劃、協調、推動及人員訓練事項,怠忽
職守,致生嚴重不良後果者。
(十二)辦理原住民公共衛生、醫療、健康保險之規劃、協調、推動,怠
忽職守,致發生嚴重不良後果者。
(十三)辦理原住民社會救助、社會保險與法律服務之規劃、協調、推動
,怠忽職守,致政府或當事人蒙受重大損失者。
(十四)辦理原住民地區觀光事業發展或農、林、漁、牧、獵業務,怠忽
職守,影響原住民經濟收益情節重大者。
(十五)辦理原住民經濟事業發展基金之籌設、運用相關業務,怠忽職守
,致政府或當事人蒙受重大損失者。
(十六)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管理與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及保育業務,怠忽
職守,致生嚴重不良後果者。
(十七)辦理非原住民使用保留地之處理相關配合業務,怠忽職守或處置
失當,致生嚴重糾紛者。
(十八)辦理原住民地區各項公共工程業務,措施失當或工作不力,未能
如期完成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失者。
(十九)辦理原住民住宅、部落生活環境設施改善業務,設計錯誤或工作
不力,致生嚴重不良後果者。
(二十)辦理原住民地區災害預防或搶救工作,疏於防範或搶救不力,致
造成原住民生命財產或災區設施損失重大者。
七、本表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
機及影響程度,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八、本表所列獎勵事由,如為例行性或歷次辦理有案之業務或活動或委託
他機關或團體辦理之事項、協辦或支援事項,除有特殊事蹟外,不予
獎勵,僅作為年終考績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