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承受臺灣省政府原住民
事務委員會業務,特設「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中部辦公室」(以以簡
稱本辦公室)。
二、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承本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辦公室各項事務
;副主任一或二人,襄助主任執行本辦公室各項事務;均由本會主任
委員就本會法定員額及暫行編制表所定員額派充之。
三、本辦公室設六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原住民經濟開發、金融業之發展、經濟事業發展基金、文化產
業推展中心與工商業經營之規劃、研議、協調及輔導等事項。
(二)原住民產業發展、觀光事業、農林漁牧獵業、原住民保留地森
林保育、生態保育與原住民技藝研習中心訓練之規劃、協調、
聯繫及輔導等事項。
(三)原住民保留地與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經營、保育之規劃、協
調、督導,原住民保留地由非原住民使用之土地處理相關配合
、原住民土地相關法規之研議、規劃、協調及輔導等事項。
(四)原住民住宅、部落及社區生活環境設施改善之規劃、協調及督
導等事項。
(五)原住民地區整建原住民部落新風貌、聯絡道路、排水、簡易飲
水設施、多功能活動中心之規劃、協調、聯繫及輔導等事項。
(六)辦理本辦公室有關人事、會計、秘書、總務、研考、政風等事
項。
(七)其他本會交辦事項。
四、本辦公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會法定員額及暫行編制表所定員額派
充之。
五、本辦公室應依本會分層負責授權規定行使職權,並以本會名義對外行
文。
六、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原列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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