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社會教育補助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原住民族教育法」。
  (二)「原住民族發展方案」。

二、目的:鼓勵並結合民間團體,各級政府機關及學校共同推展原住民社
    會教育,以增進原住民生活知能及適應現代化生活。

三、補助對象:
  (一)省(市)、縣(市)政府。
  (二)省級以上原住民民間團體、公私立大專校院。
  (三)經教育部認定原住民重點高中(職)學校。

四、補助項目:
  (一)成人教育:有關辦理充實原住民生活知能及內涵等。
  (二)老人育:有關辦理原住民老人健康保健、生活調適、文化藝術、
        休閒生活等。
  (三)婦女教育:有關辦理原住民婦女成長、理財、親子、衛教及才藝
        等。
  (四)家庭教育:有關辦理原住民親職教育、家庭倫理、家庭關係及兩
        性教育等。
  (五)藝文教育:有關辦理原住民育樂、戲劇、歌謠、舞蹈、編織、雕
        刻、民俗文化等。
  (六)族語教育:有關辦理原住民族語推廣。
  (七)法治教育:有關辦理原住民守法守紀及權益保障等。

五、實施對象:以原住民為對象。

六、申請程序:
  (一)各申請單位依據前項辦理項目及內容,針對原住民實際需求,應
        考量自身之各種人力物力資源,研提申請表及實施計畫(如附件
        一、二)二份(含依據、目的、實施對象、預計參加人數、內容
        、辦理方式、日期、地點、預期效益、經費預算明細表、請本會
        補助金額等項目)送會核辦。
  (二)各申請單位應於活動辦理前二個月報本會核辦。

七、審查作業: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並於每月月底審查之
  (一)審查原則:
        1.配合本會施政重點之程度。
        2.原住民受益程度。
        3.實施計畫(含經費明細表)詳實可行之程度。
        4.以往辦理之績效。
        5.經費自籌情形(含申請單位本身提供經費金額及向其他單位申
          請補助經費金額)
        6.自有資源及運用當地社區資源,配合實施活動之情形。
  (二)審查小組幕僚作業由本會教育文化處辦理。

八、補助原則:
  (一)每單位補助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七十,並以新臺幣參
        拾萬元為最高限額為原則。
  (二)申請單位須編列自籌。
  (三)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申請以補助一次為限。
  (四)申請案應切實依照計畫執行,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提出申請之總
        經費,本會將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五)同一申請案經本會核列為「原住民人才培育暨團隊扶植」、「補
        助原住民民俗文化暨體育競技活動作業要點」等項目補助者,不
        予重複補助。

九、輔導與獎勵:
  (一)各級主管機關對所轄經核定受補助單位應予輔導並給予必要之協
        助,以求計畫之落實,本會亦得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
  (二)辦理成效優良者,得推薦參選社會教育有功團體及個人表揚。

十、附則:
  (一)受補助單位辦理教育活動應主動積極加強宣導。
  (二)依本要點接受補助尚未結案者如再提出申請,不予受理。
  (三)經費核銷方式:
        1.民間團體:應於審查核定同意補助後即請受補助團體儘速檢據
          送會辦理撥款事宜;並於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檢齊經費支
          出明細表、成果報告(含活動執行自評表)及相關資料報本會
          核備;有關活動支出原始憑證自行妥善保存十年以上,俾憑審
          計機關查核。
        2.公私立大專校院、經教育部認定原住民重點高中(職)學校:
          應於審查核定同意補助後即請受助單位儘速檢據送會辦理撥款
          事宜,並於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依照「支出證明規則」之
          規定辦理(原始憑證應依序裝訂),檢齊活動支出原始憑證、
          經費支出明細表、成果報告書(含活動執行自評表)及相關資
          料送本會核銷(如附件四)。
        3.受補助單位計畫執行於十二月底始完成者,報本會核銷作業最
          遲應於十二月五日完成,無法於期限內結案者如再提出申請,
          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