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輔助原住民法律服務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護保障原住民生命財產
    安全及其應有權益,爰遴聘律師,以提供原住民法律服務,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會聘請之律師以高等法院各分院轄區為服務範圍:
(一)臺北高分院轄區:聘請六名律師服務範圍為臺北市、臺北縣、桃園
      縣、新竹縣、新竹市、宜蘭縣、基隆市、福建省連江縣。
(二)臺中高分院轄區:聘請四名律師服務範圍為苗栗縣、臺中縣、臺中
      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三)臺南高分院轄區:聘請二名律師服務範圍為嘉義縣(市)、臺南縣
      (市)。
(四)高雄高分院轄區:聘請三名律師服務範圍為高雄市、高雄縣、屏東
      縣、澎湖縣、福建省、金門縣。
(五)花蓮高分院轄區:聘請二名律師服務範圍為花蓮縣、臺東縣。
三、律師之遴聘,以一會計年度為一聘,由本會就熟諳原住民社會文化、
    生活習性之律師遴任之。
四、聘任律師得按其所聲請登錄之法院為服務範圍,辦理法律服務事項。
五、法律服務內容:
(一)法律諮詢服務:有關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等法律問題。
(二)法律訴訟救助:
    1.民刑事訟訴案件中符合「鄉鎮市調解條例」調解事項者,應先輔導
      申請人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予以調解,俟調解不成立後
      ,始得提出申請。
    2.民刑事訴訟案件之第一、二、三審及再審、聲請強制執行案件之各
      審級,以權益被侵害及有妨害之虞為原則,或須以訴訟方式請求者
      ;但列為被告者須經判決無罪或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始得申請補助
      ;對直系尊親屬有侮逆弒暴,對直系卑親屬有虐待出賣、欺凌施暴
      等敗壞公序良俗有具體事實行為者,不予受理。
(三)法律教育講座:
      本會委由直轄市、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視地區法律教育需要,定
      期辦理法律講座,受聘擔任講師。
六、服務費用標準:
(一)法律諮詢服務:以電話、面談、洽談或書函洽詢任一方式進行,並
      服務解答。
    1.免費服務項目:
      存證信函之撰擬、律師催告函之撰擬、本票裁定聲請、支付命令聲
      或議、實行抵押權裁定聲請、契約及法律文件之審查;但郵資、規
      費由申請人自理。
    2.酌收費用項目:
    (一)契約及法律文件之撰擬、受託辦理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
          )、公證等非訟事件、受託從事專業法律意見研究報告等。
    (二)費用之支付,依當地律師公會收費標準百分之七十酌收之。
    3.法律諮詢服務費用,受聘律師於聘任期間向本會申領,每月基本服
      務費用新臺幣肆仟元整,每逾服務案件十件以上二十件以下者壹萬
      元,二十一件以上三十件以下者貳萬元,服務費用最高以參萬元為
      限。
(二)法律訴訟救助:
    1.每同一案件補助一人為限,且補助之金額(律師費及裁判費)於第
      一、二審及再審、強制執行等案件各審級最高得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整。
    2.受理低收入戶或有特殊情況之案件者,經由申請人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得以專案申請辦理,並視案情及支付費用酌量提高補助。
    3.本會或直轄市、臺灣省各縣(市)政府及轄區鄉(鎮市區)公所為
      該訴訟之相關人時,不予補助。
(三)法律教育講座:由直轄市、臺灣省各縣(市)政府按實際講授時數
      ,以外聘講師鐘點費標準支付。
七、申請程序:
(一)法律諮詢服務:
    1.以電話或書信方式詢問有關法律問題者,無需申請,逕轉介予所聘
      任之律師,由律師以電話、書信或面談方式免費服務答覆。
    2.聘任律師對法律諮詢服務應作成紀錄(如格式二)
      ,且將原住民名冊及其執行內容彙整成冊,於每年三、六、九、十
      二月底前函送本會備查,並供服務費用核支之依據。
(二)法律訴訟救助:
    1.申請人之範圍:由訴訟當事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
      之姻親、家長、家屬申請。
    2.申請人向本會所聘任之律師申請服務時,應檢附左列文件各一份:
     (1)申請書表(如格式三)。
     (2)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蓋有原住民身分戳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4)支出費用之證明。
     (5)判決書影本(被告者為限)。
    3.聘任律師受理申請時,應予審核,符合法律服務範圍之條件者,應
      即受理並協助訴訟案件處理,且應隨附相關訴訟文件及收據報請本
      會申請補助。
    4.本會經審查申請資格及審理案件符合補助資格者,應即將法律訴訟
      案件補助費用撥伐予聘任律師並副知申請人。
八、聘任律師應對其服務之法律諮詢與訴訟救助案件之內容予詳實紀錄,
    並妥為保密不得對外公開,並對審定補助之案件,應予建檔,以供備
    查。
九、本要點所需費用,由本會編列預算辦理,至直轄市政府另有編列預算
    支應者,本會不另補助。
十、本會及直轄市、臺灣省各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得力或不力者,由
    本會審視其執行情形予以獎勵或議處;至聘任律師服務績優者,由本
    會頒發獎牌,以資激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