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東埔青年活動中心營運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本會加強東埔青年活動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之營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隸屬本會,由本會經營及管理。
三、本中心營運及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四、本中心提供原住民青年及團體交誼、遊憩、講習、集會、訓練場所與
    膳宿及其他有關服務事項,以促進青年從事正當活動,達到寓教於樂
    ,發揮社教功能為目的。
    各機關學校或公司、廠商團體,其活動內容與時間於不妨礙原住民預
    定活動計畫之限度內,得申請使用。
五、本中心以任務編組方式,置總幹事、副總幹事各一人、主管管理員一
    人、管理員二人、服務員一人、駕駛一人,其職掌分工如下:
(一)總幹事:承主任委員之命,及受本會秘書室主任之指導,綜理本中
      心營運管理業務,指揮監督本中心員工。
(二)副總幹事:襄助總幹事處理中心營運管理工作,於總幹事差假時代
      理其職務。
(三)主任管理員:承總幹事之指導處理本中心營運管理工作。
(四)管理員:辦理有關客房、餐飲、會議室、財務、會計、出納、安全
      與維護管理及其他服務等事項。
(五)服務員:辦理有關總機、播音、環境衛生、水電及其他有關服務事
      項。
(六)駕駛:聯繫、傳遞本中心相關業務及接送旅客暨內外環境衛生整理
      及其他服務事宜。
六、本中心每三個月召開業務會報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由全體員工
    參加,並由總幹事主持,以檢討經營、管理與發展事項,召開會報應
    報請本會派員列席指導。以上人員除主任管理員、管理員、服務員、
    駕駛在預算經費內僱用專任外,總幹事及副總幹事由本會派員兼任。
七、本中心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經營、管理及發展計畫之研擬事項。
(二)關於經營、管理推廣事項。
(三)關於臨時工之僱用、訓練、福利等擬辦事項。
(四)關於財務(物)及各項事務管理事項。
(五)關於歲入(出)預算及決算之擬編事項。
(六)其他事項。
八、本中心應考量維持正常營運所需人事、稅捐、水電、維護費用及其他
    相關之基本支出,在合理之範圍內,訂定收費標準,收取清潔管理費
    用。
    前項收費標準由本中心依照物價指數調整陳報本會核定。
九、本中心餐飲服務事項,得由本會視實際需要決定自行經營或委外經營
    。
十、本中心餐飲收費標準,應陳報本會核定之;如有委外經營時,應訂契
    約由受託之負責人依據收費標準,擬定當週菜單,併估算成本,送總
    幹事查核後,依照菜單處理餐飲膳食;總幹事對於超額利潤之情形,
    得予以糾正,必要時報請解除契約。
十一、本中心內外環境之整理,視工作需要得僱用臨時短工協助或委外辦
    理。
十二、本中心有關業務發展、投資興建、經營管理計畫及興革事項,應報
    本會核定。
十三、本中心各項設施(備)使用方法、安全規則及應遵守或配合事項,
    應予訂定並於適當地點公告,以供使用或住宿人員遵行。
十四、本中心員工之工作指派,由總幹事本適才適所,勞逸平均之原則合
    理分配,並指揮監督之。
十五、本中心各類文書、檔案處理、財物與管理、採購、驗收、保管、使
    用、營繕工程、會計處理,依有關規定辦理。
十六、本中心經費支用在零用金限額規定內,以零用金支付,超過零用金
    限額以上者,應報請本會核定處理。
十七、本會對中心之營運管理得隨時派員查核。
十八、本中心所需經費預算,採收支並列方式,由本會編列處理。
十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修訂之,並自核定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