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保留地地籍資料管理資訊系統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為加強各級政府原住民保留地地籍資料電子處理作業安全運作,減免
    意外事故時資料毀損,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備援方式:
  (一)本規範之備援方式係指以磁性媒體備援,至於文件及書面資料備
        援,依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二)備援時以磁片為主要方式,製作乙式三份。

三、備援項目:
  (一)地籍資料庫及有關檔案資料。
  (二)地籍異動記錄檔。

四、備援週期:
  (一)地籍資料庫及有關檔案資料於每日作業時備援;如資料量大,得
        間隔數日或數週執行備援。
  (二)地籍資料異動記錄檔,應於每日異動列印完成後備援,並配合地
        籍資料庫備援時間將每日備援之異動資料合併,前開異動列印資
        料應依序裝訂成冊永久保存。

五、備援磁片編號管理:
  (一)地籍資料備援磁片需有總編號及序列編號日期。
  (二)備援磁片應指定專人統籌管理;備有磁片清單並記錄其備援情形
        。

六、備援磁片資料非經權責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外借或複製。

七、地籍資料意外事故發生時,應就最近備援之地籍資料庫、檔案資料及
    地籍異動記錄檔,進行資料回復作業,以回復至事故發生前之最新資
    料狀態為準。

八、備援作業為日常重要工作,業務主管應經常督導備援工作進行,對於
    有關操作人員應事先給予足夠之訓練,如意外事故發生時,在負責指
    揮回復作業之操作,必要時得請主管機關派員協助。

九、為加強地籍資料電子處理作業安全,系統對使用人員操作管制程序、
    驗證,以防不當使用、確保資料安全。
    前項驗證管制事項包括使用人識別碼(USERID)、通行密碼(PASSWO
    RD)及授權表;授權表由各該級政府業務主管單位定之。

十、業務單位及人員處理密碼事項規定如左:
  (一)使用人離職時,應儘速通知電腦作業單位,取消其使用權。
  (二)通行密碼視同作業印鑑,應自行密記、避免讓他人知悉。
  (三)通行密碼不得借予他人使用,如有私相授受等情事導致不良後果
        者,依法處理。
  (四)密碼操作管制作業有關之公文書往返,須以機密、最速件方式處
        理。

十一、為避免因電腦作業之不正常中斷致影響業務進行,業務單位應按每
      月就該期間內各筆土地異動狀況,整批列印,並依異動程序(如附
      異動流程圖)報請該縣政府審核並修正電腦資料檔後送本會備查。

十二、本作業規範未規定事項,應依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