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一、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召訓培育原住民各項產業技
能,提供產業實作場所,兼受委託訓練及加強其營運管理,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中心營運及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暨本中心營運管理
計畫規定辦理。
三、本中心營運管理,其組織、員額暨職掌如次:
(一)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中部辦公室主任之命,兼受產業發展科科長
之監督,綜理本中心業務,並辦理有關訓練計畫之編擬與執行事項
等。
(二)本中心設輔導員二人,組員一人,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1.輔導員:講師之遴聘、教材之編印及課務之協調與實施事項、學員
生活輔導、文康活動事項、學員之註冊、考核、實習指導、聯繫通
訊、就業輔導、諮詢服務等事項。中心整體規劃、農場規劃、生產
指導、農、林實習指導事項、中心水土保持、污水處理,及硬體建
設維護事項,中心研究發展事項。
2.組員:中心溫室、苗圃、庭園等管理暨水、電、農業機構等維護事
項、產業資料之蒐集、編印、設計、繪製、陳列及展覽事項,有關
農業社會、教育等相關行政資料處理、圖書之管理、炊事、財產、
文書處理事項。
四、本中心每三個月召開業務會報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由全體員工
參加,並由主任主持,以檢討業務推展營運管理事宜,召開會議應請
本會中部辦公室產業發展科派員列席指導。主任應列席本會中部辦公
室室務會報。
五、有關人事(簽到、退)、政風、行政等業務分別由輔導員、組員兼辦
。
貳、訓練管理
六、本中心之服務對象以原住民及從事原住民行政工作人員為主,其功能
如次:
(一)提供教育訓練、研討、開會場地,使成為原住民技藝、產業研究發
展推廣中心。
(二)原住民傳統文物工藝技術之訓練。
(三)培植原住民地區精緻作物並保育原住民民俗植物,作為國內原住民
地區農作物觀摩場所。
七、本中心訓練班別如左:
(一)專業經營管理訓練班。
(二)傳統技藝師資班。
(三)專題研究班。
(四)學生校外實習班。
(五)一般計畫研習班。
以上訓練實施暨教學農場使用須知另訂,每一年度另提訓練計畫,本會
中部辦公室暨其他相關單位報委訓計畫,於每年度十月前報本會中部辦
公室核定後,由本中心據以執行。
八、本中心延聘之教師待遇依預算編列標準編列,至於學員之招收、學員
之生活管理及學員津貼等另訂之。
九、本中心於規劃下一年度之各種設備及費用支出後,衡量所需額度,編
列各項支出計畫,報本會中部辦公室核定並編列預算執行。學員生產
之手工藝品及教學農場農產品,應依會計法令報准後價售編入預算繳
庫。
參、中心本部管理
十、本中心各類文書,檔案處理,財產處分與管理,物品採購、驗收、保
管、使用,營繕工程,會計處理,車輛管理,出勤、值日、差假、加
班等依本會中部辦公室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關於本中心各項設施(備)之使用方法、安全規則,遵守或配合事
項,應以適當而有效之方式分別規定。
十二、本中心經費支用在一萬元以下者,得以零用金支付,超過一萬元者
,須簽報本會中部辦公室核處。
十三、本要點自核定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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