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臺灣地區原住民保留地造林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利息
補貼,減輕原住民申貸本貸款利息負擔,各縣(市)政府、鄉(鎮、
市、區)公所暨當地臺灣土地銀行或受託鄉(鎮、市、地區)農會,
得依本辦理程序暨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本貸款利息補貼辦理程序如左:
(一)當地臺灣土地銀行或受託鄉(鎮、市、地區)農會受理原住民申請
本貸款,經循行政程序審查核准貸放後,應於每月底前填造「原住
民保留地造林貸款人貸款名冊」(格式一)四份,一份自存外,一
份函送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備查;餘各一份隨同副本抄送該管縣(
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
(二)借款人收本貸款利息繳納通知書時,應於每年五月二十五日前向當
地臺灣土地銀行或受託鄉(鎮、市、地區)農會繳納,並於繳納後
三日內,檢附繳款收據影本乙紙及本人私章,向當地鄉(鎮、市、
區)公所辦理是項利息補貼申請。鄉(鎮、市、區)公所綜合服務
臺(或服務臺)應備妥申請書(格式二)提供申請人使用,及輔導
申請人填具或協助代書申請書一份後,並予登記收件文號受理申請
;逾期則不予受理。
(三)鄉(鎮、市、區)公所於受理本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截止日後,應於
三日內編造「原住民保留地造林貸人利息補貼金印領清冊」(格式
三)四份,一份自存,另三份同借款人繳款收據影本函報該管縣(
市)政府於每年六月五日前核轉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二份(縣、市
留存一份),俾據核發是項補貼金額。該金額之計算,應以元為單
位,小數點以下採四捨五入。
(四)借款人滯納本貸款利息時,俟其繳納應繳之利息後,其利息補貼仍
依本辦理程序第(二)、(二)項有關規定辦理,並以專案函報。
(五)本貸款利息補貼金額,經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審核無訛後,悉數逕
撥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轉發借款人。
三、本貸款利息補貼辦理應行注意事項:
(一)本貸款利息補貼,自八十一年度起(溯至八十年七月一日起)由行
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編入於各年度經費,以補貼方式補貼本貸款利息
百分之三中之三分之一(即年息中三分之一)
(二)本貸款利息補貼期限,自原住民申請核准貸放當年度起至貸款期限
屆滿,本金全部還清之年度止,期間各年度均由政府補貼是項利息
。但經臺灣省造林貸款基金審查小組核准展延貸款期限者,得依核
准期限繼續補貼是項利息至展延期滿,本金全部還清之年度止。
(三)本貸款經核放後,倘有借款人發生違約及本金逾期償還情事,經當
地臺灣土地銀行或受託鄉(鎮、市、地區)農會依違約規定辦理者
,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應即函知該管縣(市)政府轉報行政
院原住民委員會終止該年度起之利息補貼。
(四)本貸款經核放後,倘有借款人滯納利息者,俟其繳納後,仍予補貼
所繳利息中之三分之一;惟因滯納所生之罰金(違約金),應由借
款人自行負責。
(五)轄區內有原住民住戶之各鄉(鎮、市、區)公所,應利用村(里)
民大會、生活改進協進會議、家事改進班、農事研究班及青年生活
輔導小組等各種集會加強宣導政府辦理本貸款利息補貼之意義及申
請手續、補貼金額等,俾使原住民澈底瞭解踴躍申貸運用。本項宣
傳指導工作並應經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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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重要法規輯要88年 16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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