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為執行「九二一地震重建區
    住宅政策與實施方案」,以協助原住民受災戶及原住民聚落重建計畫
    遷住戶(以下簡稱遷住戶)住宅重建,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原住民受災戶及遷住戶,得申請九二一震災原住民聚
      落住宅重建融資(以下簡稱本融資)辦理重建:
  (一)具申請九二一地震災民重建家園緊急融資貸款(以下簡稱九二一
        重建家園貸款)資格,尚未辦理購屋、住宅重建及修繕貸款者或
        原住民聚落重建計畫遷住戶。
  (二)無法提供足額擔保品之弱勢受災戶。
  (三)基地位於原住民保留地,可依法申請建築執照者。

三、本融資核貸額度每戶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百六十萬元。
    前項融資由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以下簡稱社區重建基金)
    有償委任承辦之金融機構無息貸予受災戶及遷住戶,並由承辦金融機
    構依工程進度分批撥付,上開承辦金融機構之遴選,採公開徵求自由
    簽約原則。
    承辦金融機構辦理本融資之手續費,以融資金額之百分之一計算,由
    社區重建基金負擔。

四、金融機構承辦本融資業務者,應以有償受託人地位及名義,以簡捷便
    民的方式辦理本融資業務,就相關事項與受災戶達成借貸協議憑辦,
    並應設獨立帳戶管理之,對於受委任事項,應依民法第五百三十五條
    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五、符合資格之受災戶及遷住戶得於領取住宅建造執照後,填妥申請書檢
    具下列文件向原民會申請本融資:
  (一)申貸九二一重建家園貸款證明文件或原住民聚落重建計畫遷住戶
        資格證明文件。
  (二)建造執照。
  (三)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或土木包工業證明文件。
  (四)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使用同意書。
  (五)土地價值評估報告。
  (六)工程造價評估報告。

六、受災戶及遷住戶得委託建築經理公司提供下列服務:
  (一)本融資撥貸作業諮詢服務。
  (二)受災戶及遷住戶簡易財務計畫。
  (三)興建計畫審查及諮詢。
  (四)契約鑑證。
  (五)土地價值、工程造價等不動產評估及徵信。
  (六)工程進度查核及營建管理。
  (七)續建與不動產清理處分。
    受災戶及遷住戶委託建築經理公司辦理前項各款服務事項所需費用,
    由社區重建基金補助,以不超過融資金額百分之二點五為限,其收費
    基準依內政部營建署所定之標準辦理。

七、受災戶及遷住戶所送相關書件,由原民會審核後,轉送承辦金融機構
    依審核結果辦理融資撥貸事宜,其營建工程融資額度由承辦金融機構
    核定。

八、承辦金融機構收到受災戶及遷住戶檢附相關書件後,審核其營建工程
    融資之額度,並應將基地設定抵押權予原民會,完成後,與受災戶及
    遷住戶簽定融資貸款約據並書立撥款委託書,承辦金融機構應定期將
    上開辦理情形函送經理銀行及原民會。另於建物興建完成領得使用執
    照後,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及建物第一順位抵押權設定予轉貸
    九二一重建家園貸款或由原民會另行籌措資金辦理之貸款之承辦金融
    機構,倘基地尚有前順位抵押權設定者,應自行設法塗銷始可辦理。

九、承辦金融機構應依受災戶及遷住戶之申請,將款項分批撥入營造廠商
    設立之融資專戶。營造廠商因故停工,受託之建築經理公司應依第六
    點規定清理處分並推動工程繼續完成。

十、本融資期限以金融機構核貸融資貸款期限為準,但最長不得超過九十
    四年二月四日,融資貸款期限結束後存續業務由原民會接辦。

十一、原民會得委託經理銀行統籌辦理各承辦銀行融資貸款金額之核算代
      撥,並辦理電腦勾稽、作業規章訂定及表格設計等事宜。
      經理銀行為辦理前項事宜,應與原民會訂定相關請撥核轉契約。

十二、承辦金融機構請撥融資貸款之程序如下:
    (一)原民會彙整各承辦金融機構依第八點規定函送之辦理情形,函
          請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預撥本融資預備金,再由原
          民會一次或分次撥付經理銀行專戶作為備付金。
    (二)承辦金融機構應於核准受災戶及遷住戶融資貸款後一個月內,
          填具請撥清單等相關文件,備函向受託經理銀行申請本融資。
    (三)經理銀行審查融資金額無誤後,將請撥金額撥付各承辦金融機
          構。
    (四)經理銀行應定期檢附請撥清單彙總表,備文函送原民會核定後
          ,提報社區重建基金管理委員會報告。如經審決駁回,經理銀
          行應負責追回已撥付之融資款項。

十三、受災戶及遷住戶住宅完工取得使用執照後,向承辦金融機構申請九
      二一重建家園貸款或由原民會另行籌措資金辦理之貸款,依受災戶
      及遷住戶之委託書撥付轉償社區重建基金。如無法提供足額擔保品
      ,得依「九二一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業務處理要點」送
      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或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保證,其保證手
      續費得由社區重建基金負擔。

十四、委託經理銀行之費用及相關必要支出,由社區重建基金支應。

十五、本融資受理申請期限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