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扶植原住民傳播團體推動
傳播事務,建立以原住民族為主體觀點之發言地位,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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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扶植對象:經政府核准立案,其目的事業為大眾傳播或媒體相關之機
構、法人或團體,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社員、會員、理監事
、董監事之人數及其持股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經本會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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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扶植範圍:扶植對象辦理下列事項,得向本會申請補助:
(一)辦理原住民媒體、傳播、創新傳佈事務有關之學術調查、研究、
紀錄等計畫。
(二)宣導原住民政策之計畫。
(三)運用傳播媒體普及原住民族語言教學之計畫。
(四)協助原住民地區文化產業、農特產品之媒體行銷計畫。
(五)創新或推廣原住民族音樂、舞蹈之媒體相關計畫。
(六)整合國內、國外原住民族資源媒體合作計畫。
(七)製播原住民族重大議題、祭典或重要民俗文化為主題之廣電節目
計畫。
(八)製作以闡揚原住民族精神與文化特質內容之形象廣告計畫。
(九)其他有關推展原住民族傳播事務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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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原則:
(一)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至多以提出二項計畫之補助為限。
(二)按申請計畫總經費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五,並以新臺幣壹佰萬元
為上限。
(三)結算之計畫總經費若低於原提出申請之總經費,致補助款占結算
之計畫總經費比例超過三分之二者,本會將依比例酌減補助款。
(四)申請單位應編列自籌款。
(五)依本要點接受補助而尚未結案之團體,不得再行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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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
(一)當年四月至次年三月間完成首播且播畢之節目或執行完成之活動
,應於當年三月檢具下列文件送本會提出申請。當年十月至次年
九月間完成首播且播畢之節目或執行完成之活動,應於當年九月
檢具下列文件送本會提出申請。
1.申請表。(附件一)
2.成員組成名冊。(附件二)
3.計畫書。
4.經費需求明細表。(附件三)
5.目的事業主管申請核准設立之證明函影本。
6.原住民身分之資格文件。
(二)本會對前項各款文件有疑義時,得通知申請單位提出其他佐證資
料以供查驗。
(三)表件不全者,本會得通知限期內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或補正者,視同資格不符。
(四)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本會得不予受理。但截止日如遇例假
日或不可抗力因素而使申請單位無法於規定期限遞送申請書時,
本會得公告延期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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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作業方式:
(一)由本會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必要時再進行計畫答詢。
(二)審查小組審查結果,由承辦單位簽請主任委員核定,並以書面通
知各申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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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原則:
(一)計畫構想是否符合本要點宗旨需求。
(二)整體效果是否能提升原住民族利益。
(三)計畫是否具執行意義。
(四)計畫是否具成效前景。
(五)申請單位是否能有持續經營之潛力。
(六)計畫是否合乎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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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核銷方式:
(一)應於審查核定同意補助後,於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掣據及檢
齊經費支出明細表、分攤表、成果報告及相關資料辦理撥款及核
銷事宜。
(二)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除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外,計畫變
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者,應於事由發生後十天內報本會重新核辦。
未依規定辦理者,本會得撤銷其補助,並全數追繳已撥付之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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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附則:
(一)為求計畫落實,本會得組成訪視小組實地瞭解執行情形,並得提
出建議及協助。
(二)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挪做其他用途,如有違反情事,本會得撤
銷其補助,並全數追繳已撥付款項,且限制於二年內不得再提出
申請。
(三)遇有與原申請計畫不符、經費有虛報浮報、或拒不改善其執行偏
差者,本會得依前款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單位於執行計畫期間,遇有經費不足之情形,應自行籌措
財源配合,不得要求本會追加補助數額。
(五)受補助單位於執行計畫時應於所有宣導物件中擇適當位置或時機
標明「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扶植計畫」字樣。
(六)受扶植之團體應擔保其媒體使用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
該等情事,應自負法律責任。如侵害他人著作權而導致本會權益
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時,受補助者應對本會負全部
賠償責任。
(七)受扶植之團體應同意就補助案所完成之成果,無償授權本會進行
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
(八)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本會恕不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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