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與教育部為提供原住民族終身學
習環境,強化原住民族部落大學(以下簡稱部落大學)組織功能,促
進原住民族文化傳承與創新,培育原住民族人才及現代公民,特訂定
本要點。
|
二、補助對象:
依本要點提出原住民族部落大學經營計畫書,並經中央政府審查通過
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縣市政府)。
|
三、補助基準與原則:
(一)補助基準:
原民會與教育部審核部落大學年度計畫,依下列要件作為審核補
助之基準:
1.理念目標與特色。
2.計畫完整性與可行性。
3.課程與教學規劃。
4.學生學習輔導規劃。
5.經費編列合理性。
6.原住民社會服務與發展。
(二)補助原則:
中央經費補助項目不含人事費及資本門經費。
|
四、申請及審核作業:
(一)申請作業:
符合本要點申請資格者,應於每年九月底前提出下年度補助之申
請,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函送原民會彙辦,逾期提報或缺
件者,不予受理:
1.申請表(如附件一)。
2.部落大學下年度計畫書(如附件二)。
3.下年度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配合編列補助部落大學經費預算
書。
(二)審核作業:
1.初審:由原民會委託之專管單位就申請單位所提報申請文件進
行初審工作,並於十月中旬初審完竣。
2.複審:由原民會與教育部共同組成複審小組辦理複審,對於初
審後之申請文件進行實質審查,並於十一月底前複審完竣。
|
五、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經費請撥:
經函文核定補助之申請單位,應依核定之補助額度檢具「領據」
(應註明『部分補助』字樣)及「納入該年度預算證明書」,分
別函送原民會與教育部請款撥付。
(二)經費核結:
凡受補助之單位,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將成果報告書(如
附件三)、經費收支結算表(如附件四)、結餘款(按補助比率
繳回)函報原民會與教育部核結;有關原始支出憑證由受補助單
位自行留存備查。
|
六、受補助單位未依計畫期限辦理、計畫執行不實、未提成果報告書、成
果績效不彰者或未於期限內辦理經費核結者,應繳回補助款,並列為
下年度不予補助對象。
|
七、原民會與教育部除每年共同辦理部落大學輔導與評鑑工作外,將不定
期實地訪視,以了解其運作及補助經費運用情形,作為績優獎金核給
,及下年度補助經費之參考。
|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原民會與教育部編列預算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