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部落大學補助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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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與教育部為提供原住民族終身學
    習環境,強化原住民族部落大學(以下簡稱部落大學)組織功能,促
    進原住民族文化傳承與創新,培育原住民族人才及現代公民,特訂定
    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依本要點提出原住民族部落大學經營計畫書,並經中央政府審查通過
    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縣市政府)。

三、補助基準與原則:
  (一)補助基準:
        原民會與教育部審核部落大學年度計畫,依下列要件作為審核補
        助之基準:
        1.理念目標與特色。
        2.計畫完整性與可行性。
        3.課程與教學規劃。
        4.學生學習輔導規劃。
        5.經費編列合理性。
        6.原住民社會服務與發展。
  (二)補助原則:
        中央經費補助項目不含人事費及資本門經費。

四、申請及審核作業:
  (一)申請作業:
        符合本要點申請資格者,應於每年九月底前提出下年度補助之申
        請,申請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函送原民會彙辦,逾期提報或缺
        件者,不予受理:
        1.申請表(如附件一)。
        2.部落大學下年度計畫書(如附件二)。
        3.下年度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配合編列補助部落大學經費預算
          書。
  (二)審核作業:
        1.初審:由原民會委託之專管單位就申請單位所提報申請文件進
          行初審工作,並於十月中旬初審完竣。
        2.複審:由原民會與教育部共同組成複審小組辦理複審,對於初
          審後之申請文件進行實質審查,並於十一月底前複審完竣。

五、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經費請撥:
        經函文核定補助之申請單位,應依核定之補助額度檢具「領據」
        (應註明『部分補助』字樣)及「納入該年度預算證明書」,分
        別函送原民會與教育部請款撥付。
  (二)經費核結:
        凡受補助之單位,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將成果報告書(如
        附件三)、經費收支結算表(如附件四)、結餘款(按補助比率
        繳回)函報原民會與教育部核結;有關原始支出憑證由受補助單
        位自行留存備查。

六、受補助單位未依計畫期限辦理、計畫執行不實、未提成果報告書、成
    果績效不彰者或未於期限內辦理經費核結者,應繳回補助款,並列為
    下年度不予補助對象。

七、原民會與教育部除每年共同辦理部落大學輔導與評鑑工作外,將不定
    期實地訪視,以了解其運作及補助經費運用情形,作為績優獎金核給
    ,及下年度補助經費之參考。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原民會與教育部編列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