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溢領催繳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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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溢領案件之催繳事宜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溢領係指喪失請領資格,其已領取之津貼。

三、應繳還溢領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核定函件,應以雙掛號送達證書
    通知於六十日內繳還,逾期未繳還者或已逾行政救濟之期間或行政救
    濟程序終結後仍未繳還者,即得向財稅資料中心調個人財產資料,移
    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應繳還溢領之本津貼,以
    一次繳還為原則;如因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者,於依法強制執行前
    ,得同意其分期攤繳,其攤繳期數最多以六十期為限,每期間隔不得
    超過一個月,除有特別困難者外,每月至少繳還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
    上。

四、分期攤還溢領津貼時,應由請領人或其法定繼承人開具銀行票據或辦
    妥攤繳切結書,任何一期未按期繳納者,視為全部到期,須一次繳清
    ,違反者即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