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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臺灣原住民族與國際
    暨大陸地區少數民族藝術展演暨體育競技交流活動,宏揚臺灣原住民
    族優良傳統文化藝術,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單位及補助對象:
  (一)申請單位:
        1.經依法設立登記之民間團體。
        2.公私立學校。
  (二)補助對象:以參加活動成員,具有原住民身分者為限;來臺表演
        團體以屬少數民族者為限。

三、補助範圍:
  (一)參加國際暨大陸地區少數民族藝術展演暨體育競技交流活動。
  (二)邀請國際暨大陸地區少數民族團體參加臺灣原住民族藝術展演暨
        體育競技交流活動。

四、補助原則:
  (一)依該年度本會預算概況,及前往地區(分為歐美、亞洲、大陸等
        區),擬定每人補助額度,並以實際出國人數核計補助金額,其
        上限不得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並以最高限額新臺幣
        伍拾萬元為原則。至於邀請來臺從事交流活動之團體則視其性質
        、規模、人數、來臺時間等條件,部分補助其場地佈置、演出及
        演講費等項目。
  (二)申請單位須編列自籌款。
  (三)申請案件應切實依照計畫執行,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提出申請之
        總經費,本會將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期限:申請期間於每一年度自三月至十月止,並於出國二個
        月前檢具相關資料提出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不予受
        理。
  (二)申請方式:一律採通訊申請,申請時間截止後(以郵戳為憑),
        概不受理。
  (三)申請要件:申請單位須備齊下列文件提出申請,未依規定提出申
        請書,不予受理:
        1.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
        2.藝術展演暨體育競技交流計畫書(含活動名稱、宗旨、內容、
          期間、及地點)及參加人員書面簡介十份(參加人員不得少於
          十五人)。
        3.展演活動錄影帶一只(時間二十分鐘至六十分鐘)或體育競技
          比賽之記錄證明文件。
        4.依法經登記立案之民間團體證明文件影本。
        5.邀請函正本。

六、財務處理:
  (一)經核准之申請補助費,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即報本
        會重新核辦。
  (二)原始憑證應依照「支出憑證證明規則」之規定辦理(原始憑證應
        依序裝訂,附經費支出明細表,並加封面,如附表二)。
  (三)接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十二月份出國者應
        於當月二十五日前)檢具領據、支出分攤表、經費支出明細表、
        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及相關資料報本會核銷並請款,逾期不予
        核撥。
  (四)廣告費及印刷費之收據應附樣本或樣張。
  (五)有關補助之所得稅扣繳,由接受補助單位依規定負責,並於原始
        憑證送本會時,一併送相關扣繳證明文件。

七、附則:
  (一)接受補助團體應受政府機構之輔導,赴大陸地區期間,不得從事
        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如有違反計畫內容或相關法令者,
        本會得撤銷補助,並請求償還。
  (二)經評審遴選核定之單位,以一年度內申請補助一次為限。
  (三)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各有關人員應依權責核實辦理,如有不
        實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
  (四)本要點之申請案件,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