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辦理原住民族語言研習暨著作出版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5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原住民族教育法。
  (二)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
  (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中程施政計畫-「縮短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生活水準差距」

二、目的:本會為振興原住民族語言(以下簡稱族語),補助學術機構、
    學校、民間團體及個人辦理族語研習活動、出版族語著作,以有效保
    存、傳承並促進族語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三、補助對象:
  (一)經依法登記立案之民間團體。
  (二)學術機構及各級學校。
  (三)個人(僅限補助族語著作)。

四、補助項目及計畫內容:
  (一)辦理族語研習活動:
        1.課程內容:包含族語日常會話、族語書寫符號系統、語法結構
          、族語寫作、族語教材教法及族群文化等。
        2.研習時數:至少三十六小時。
        3.開班人數:原則以三十至六十人為一班,如超過六十一人者得
          增設一班或梯次。
        4.族語研習以師資陣容與課程規劃為主要考量。
  (二)出版族語著作限補助詞典、教材教法研究及讀本:
        1.出版品及研究之主題、內容大綱、規格、材質、總字數及數量
          等。
        2.計畫主要參與者(計畫主持人與研究人員之專業背景)。
        3.詳細發行計畫(如是否出售、定價、發行管道及行銷方式等,
          若有合作之出版或發行單位,須註明合作條件)。
        4.檢附自九十年元月起出版之著作(須註明出版時間、出處)或
          編著完成之原稿影本十份(可附平面、有聲、影像出版及網際
          網路)。

五、補助原則:
  (一)採部分補助,各申請單位補助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七十為
        限,但辦理族語研習及出版辭典最高補助新臺幣貳拾萬元,出版
        族語教材教法研究及讀本最高補助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族語著作
        具研究或推廣價值者得予提高補助額度。
  (二)申請單位須編列自籌款。
  (三)同一申請單位或個人,每一年度申請同一項目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
  (四)依本要點接受補助尚未結案者,如再提出申請,不予受理。
  (五)申請單位應切實依照計畫執行,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提出申請總
        經費,本會將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六、各項經費編列及補助標準:單位:新臺幣/元:
  (一)辦理族語研習活動:
        1.人事費:
         (1)講師費:每節八00元計。(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
         (2)行政費:最高為總經費百分之二十。(工作人員工作津貼、
            郵電、材料及管理費等。)
        2.業務費:
         (1)餐費:每人每餐以八0元計(住宿班早餐每人四0元計)。
         (2)場地費:含佈置費以五、000元計。
         (3)文具教材費:供應學員講議、書籍、紙張及筆等。
         (4)住宿費:每人補助四00元(實報實銷)。
        3.旅運費:僅補助講師,並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核實編列。
        4.雜支:最高為總經費百分之五。
  (二)族語詞典及讀本出版費:由本會視審查結果及預算編列情況,擇
        優補助出版費。

七、申請日期、方式與文件:
  (一)申請日期及方式:申請單位或個人應於每年元月一日至十月三十
        日止,並於研習活動開始或出版一個月前,檢齊文件提出申請函
        送本會,並副知所在地縣(市)政府,逾期或未依規定提出申請
        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文件:
        1.申請表(如附件一)。
        2.計畫書(格式內容應包括名稱、時間、地點、活動內容、實施
          方法、經費預算及效益等項目,出版計畫書得依需要調整項目
          )。(如附件二)
        3.民間團體或私立學術機構應同時檢具經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影
          本。
        4.個人申請者須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八、審核作業:
  (一)由本會教育文化處就申請者資格是否符合條件、表格填寫是否符
        合規定、資料是否齊備等進行初審,並就補助額度及補助之項目
        ,提具初審意見。
  (二)初審符合規定者,由本會審查小組進行複審。
  (三)審查小組審查結果,簽請主任委員核定。

九、審核考量原則:
  (一)配合本會施政重點之程度。
  (二)原住民受益程度。
  (三)實施或出版計畫(含經費明細表)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
  (四)以往辦理之績效。
  (五)經費自籌情形(含申請單位本身自籌經費金額及向其他單位申請
        補助經費金額)。
  (六)自有資源及運用當地社區資源,配合實施活動之情形。

十、經費核撥及核銷方式:
  (一)核定補助額度:於計畫審查並核定後,由本會通知申請單位或個
        人補助額度。
  (二)撥款及核銷方式:
        1.各受補助單位或個人於計畫完成二週內,應依照「支出憑證證
          明規則」之規定辦理(原始憑證應依序裝訂),檢齊 (1)補助
          款領據 (2)計畫支出之原始憑證 (3)經費支出明細表 (4)成果
          報告書(補助出版者應送出版品二十本) (5)相關資料及活動
          照片等,上述文件送本會核銷並撥款。
        2.於十一月份辦理研習或出版之單位或個人最遲應於十一月三十
          日前報會核銷並撥款。凡未執行計畫或無法於期限內辦理核銷
          結案者,撤銷其補助資格,爾後再申請補助時不予受理。
  (三)廣告費及印刷費之支出原始憑證,應附樣本或樣張。
  (四)凡獲本會補助之團體,應有辦理所得稅申報之義務,有關人事費
        之所得稅繳納,由接受補助單位依規定負責辦理報繳事宜,並於
        原始憑證送本會時,一併送相關扣繳證明文件。

十一、督導考核:本會成立督導考核小組,採不定期或定期派員督導考核
      辦理研習活動情形,作為改進或是否繼續補助辦理之參考依據。

十二、附則:
    (一)凡研習活動之各項宣傳資料或作品發表時均應加註「行政院原
          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字樣。
    (二)研習活動結束後將執行情形連同各項宣導資料、活動照片等函
          報本會俾作為以後補助之參考。
    (三)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各有關人員應依權責核實辦理,如有
          不實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另規定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