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前瞻規劃偵蒐、查緝、通信、
資訊等科技裝備之整體發展需求,提昇採購品質與效能,強化先期作
業規範及程序,依本署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設科技裝備採購審查會
(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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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任務為就下列事項提供審查與諮詢建議:
(一)有關海巡業務發展需要之科技計畫研究事項。
(二)有關科技裝備設計效能之技術審查事項。
(三)有關科技裝備採購規範之技術審查事項。
(四)有關科技裝備採購履約品質查核、測試或驗收諮詢事項。
(五)其他有關科技裝備採購有審查必要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稱科技裝備,採購金額須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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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署長指派本署高階人員兼
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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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依待審查個案所涉專業
指派本署人員,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擔任,就該個案提
供審查與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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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本署現職人員派兼之,
辦理本會行政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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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會議,視本署科技裝備建案需要,由召集人召集之。
本會委員會議之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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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依前點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本署及所屬機關代表列席及提出報告
;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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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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