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融
資管道及舒緩原住民個人或家庭小額週轉資金問題,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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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經辦機構:係指承辦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以下簡稱本貸
款)之金融機構。
(二)生產用途:係指購置或租用生產設備、租用營業場所或營運週
轉金等發展小型經濟事業所需。
(三)消費與週轉用途:係指生活改良及家計週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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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無信用不良紀錄者,
得向經辦機構申請本貸款,並應檢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及下列資格
文件:
(一)生產用途:經營農林、漁牧或工商業者,其資格應符合附表(
如附件二)之規定。
(二)消費與週轉用途:
1.從事農林、漁牧或工商業之在職勞工,其現職保險年資(含
農保、勞保及漁保)於同一服務單位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
2.軍公教在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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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貸款金額上限如下:
(一)生產用途: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消費與週轉用途: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
貸款人於貸款期間內再次申請本貸款者,其未償本金加計新申請貸款
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前項各款之最高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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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貸款以免徵提擔保品及保證人為原則。但經辦機構審查認定非予徵
提,顯有未能清償之虞者,得酌情徵提擔保品或保證人。
經辦機構應本於權責推動本貸款。但申請人或所經營事業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應不予核貸:
(一)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
悉其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二)經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授信過程中知悉其有債務本金
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未繳
付而延滯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逾期未繳納,
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且未繳清延滯款項。
(三)重複申貸:同時向多家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四)加計本貸款後,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
(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除以平均月收入,高於二
十二倍。
(五)經辦機構審查認定,確有債權確保堪虞之事實。
(六)借款人年齡加計貸款期間逾七十年,且未加徵年齡加計貸款期
間未滿六十五年之保證人或擔保品。
借款人申貸用途係供清償其他債務者,獲貸後應由經辦機構逕行辦理
代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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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貸款之利率如下:
(一)生產用途: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
零點一二五機動計息。
(二)消費與週轉用途: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
百分之零點六二五機動計息。
前項貸款利率,本會得視需要公告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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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貸款還本付息方式為本息按月平均攤還。
本貸款之本金寬緩方式由申請人於申請時,敘明於「原住民微型經濟
活動貸款申請書」(如附件)向經辦機構申請。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經辦機構應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以貸放利
率加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以貸
放利率加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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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貸款之期限為七年。但申請人因需要得申請本金寬緩,期限最長一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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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借款人遇天然災害、經濟因素或不可抗力時,得由經辦機構轉請本會
同意本金展延;最長展延五年。
經辦機構受理本貸款展延案件後,應於十個工作日內敘明准駁之事實
及理由,報本會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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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貸款資金撥付方式依申請人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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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辦機構應依下列方式受理審查貸款案件:
(一)協助申請人填具「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申請書」(如附
件一)。
(二)要求申請人填具切結書(如附件三)及貸款用途調查表(如
附件四)。
(三)於受理後十個工作日內依申請金額及還款年限,審酌申請人
還款能力,並於完成審查後,逕予准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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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貸款之逾放比率達百分之十以上時,本會得暫停受理本貸款之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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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貸款由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出資貸放,並支付各經辦機構代辦
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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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為協助本貸款借款人按時還款,借款人還款發生逾期者,應接受本
會所提供之金融輔導、就業輔導及就業推介等相關服務。
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依「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及經辦機構有
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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