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
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遴聘作業,特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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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公開遴選:
(一)具區域及族群代表性之原住民。
(二)曾任或現任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校院助理教授或學術研究機構助理
研究員以上職務。
(三)從事原住民族教育、藝文、傳播、民族等工作,成就卓著。
(四)熱心原住民族教育、藝文、傳播、民族等之社會公正人士。
監察人除具前項資格之一者外,應具有傳播、法律、會計或財務等相
關學識或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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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為遴聘董事、監察人前,應公開接受行政機關、學校、民間團體
、個人之推薦或個人等自我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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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應就具有與遴選事宜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遴聘(派)遴選審查
委員十一至十五人,任期三年。其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
會指派之。
前項委員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外聘委員人
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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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遴選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視情節命其迴避或解聘: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
有此關係者為候選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
有此關係者為候選人之推薦人時。
(三)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
有此關係者與候選人有相同利益時。
(四)本人或其配偶與候選人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時。
委員有前項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評選偏頗或
有偏頗之虞時,候選人得檢具原因及事實,於遴選完成前以書面敘明
理由,向本會申請該委員迴避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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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遴選審查委員會議遴選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住民族代表各不得少於董事、監察人人數二分之一,並應考量
教育、藝文、傳播、民族等各類人選之代表性及均衡性。
(二)董事、監察人相互間,不得為配偶、前配偶、三親等以內親屬或
曾有此關係。
(三)董事、監察人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各不得逾董事、監察人總額三
分之一。
(四)有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十四條所定情形
者,不得遴聘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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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基金會辦理董事及監察人遴選作業,由本會就候選人資格進行書面
審查。有資格不符或文件不備者,應以書面通知候選人限期補正,但
如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本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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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遴選審查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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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公開推薦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之公告時間不得少於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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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遴選審查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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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遴選審查委員會議選出之董事及監察人之人選名單,由本會核定並
報請行政院備查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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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出缺時補選之程序準用本要點有關遴選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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