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工藝精品認證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所有條文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原住民族工藝產業永續發展
    ,提升其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藝產業:指從事工藝創作、設計、研發及生產製作之產業。
  (二)傳統工藝精品:指維持以原住民族傳統工藝素材及技法所製作之
        高品質工藝手工製品。
  (三)現代工藝精品:指保有原住民族傳統工藝文化精神,以現代素材
        及技法,或結合傳統與現代兩種素材及技法所製作之高品質工藝
        製品。

三、本要點之認證類別如下:
  (一)傳統工藝精品
        1.染織類。
        2.雕刻類。
        3.陶瓷類。
        4.手工飾品類。
        5.竹藤草編類。
        6.綜合材質及其他工藝類。
  (二)現代工藝精品
        1.染織類。
        2.雕刻類。
        3.陶瓷類。
        4.飾品類。
        5.竹藤草編類。
        6.綜合材質及其他工藝類。

四、本要點之申請人資格:在臺灣設計、製作及生產工藝精品之原住民個
    人、機構、法人或團體。

五、符合第四點規定之申請人,得就其擁有著作權之產品,應檢具下列資
    料,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一份(格式如附件一)。
  (二)產品資料表一份(格式如附件二)。
  (三)戶籍謄本正本或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影本一份。
  (四)其他相關參考資料一份。

六、本要點審查程序及標準:
  (一)審查程序:
        1.本會應就申請人檢具之資料進行書面審查,資料不備或資料不
          符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
          者,本會不予受理。
        2.本會得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原住民族代表就申請
          文件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後,就產品進行複審,複審通過後,
          由本會頒發證書。
  (二)審查標準:
        1.傳統工藝精品認證審查標準如下:
         (1)技藝展現:百分之四十。
         (2)文化特色:百分之四十。
         (3)造型創意:百分之二十。
        2.現代工藝精品認證審查標準如下:
         (1)市場行銷:百分之三十五。
         (2)文化特色:百分之三十五。
         (3)造型創意:百分之三十。

七、申請人經審查通過後,由本會授予證書及標章,並刊登政府公報或發
    布新聞。

八、標章使用範圍:
  (一)通過認證者以貼紙、標籤、直接印刷或其他方式載附於認證產品
        本體。
  (二)通過認證者使用於以認證產品為主體標的之廣告、海報、型錄、
        說明書、包裝、傳單、展示或其他宣傳媒體。
  (三)標章應依標章管理原則使用(如附件三)。

九、已取得證書及標章後,若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本會查證屬實者,應
    撤銷或廢止證書及標章使用權:
  (一)將標章使用於認證以外之產品。
  (二)認證產品已修改而顯異於原產品。
  (三)認證產品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者,並經依訴訟程序判決確定者
        。
  (四)私自轉讓標章之使用授權。
  (五)未依標章管理原則規定使用標章。
  (六)作虛偽或誇大不實之宣傳者。
  (七)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顯有妨害者。
  (八)其他情節重大不符本要點規定之情事。

十、取得認證之產品,本會得酌予提供相關獎勵措施(如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