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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目的: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避免莫拉克風
    災影響受災戶原住民學生學業,並減輕受災戶原住民家庭經濟負擔,
    特提供災害助學金,以協助原住民學生渡過難關,安心就學。

二、實施對象:凡設籍或居住於莫拉克颱風災區,因風災父母死亡、自有
    住宅全倒(或半倒)或經認定為家庭生活困難之受災戶原住民學生。

三、受理機關:
  (一)初審:
        1.高中職以上學生:就近向災區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
          請,經送縣(市)政府初審符合規定者,彙送本會複審。
        2.國民中小學生:由學校協助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符合規定者
          ,造冊送本會複審。
  (二)複審:
        1.高中職以上學生:經本會複審通過後,災害助學金逕匯申請學
          生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
        2.國民中小學生:經本會複審通過後,函請學校檢具領據及學生
          印領清冊送本會請款,災害助學金逕匯學校帳戶,由學校轉發
          申請學生。

四、救助資格、對象及金額(如附表):除家庭生活困難之受災戶項目得
    同時提出申請外,其餘每人限申請一項。

五、申請期間: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六、申請應附證件:
  (一)父母死亡者:
        1.申請人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乙份。
        2.死亡證明書乙份。
        3.學生證影本或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書乙份。
        4.申請書一份(格式如附表一)。
        5.領款收據(格式如附表二)。
        6.申請學生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二)自有住宅全倒或半倒者:
        1.申請人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乙份。
        2.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房屋受損證明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初審機關檢驗後於影本蓋「與正本相符」之戳章,正本發還
          申請人)。
        3.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房屋稅籍證明、房屋稅或原有建築物水費
          、電費收據、戶籍證明等任一項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4.學生證影本或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書乙份。
        5.申請書乙份(格式如附表一)。
        6.領款收據(格式如附表二)。
        7.申請學生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三)家庭生活困難之受災戶原住民學生:
        1.申請人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乙份。
        2.申請書一份(格式如附表一)。
        3.領款收據(格式如附表二)。
        4.村(里)長開具之家庭生活困難受災戶證明(格式如附表三)
          。
        5.學生證影本或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書。
        6.申請學生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七、就讀國民中小學受災戶原住民學生申請以上各款災害助學金,由學校
    統一提出申請者,得免附下列證件:
  (一)領款收據。
  (二)申請人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乙份。
  (三)學生證影本或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書乙份。
  (四)申請學生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村(里)長開具之家庭生活困難受災戶證明。

八、租賃他人房屋者,不得以其房東所有之受損房屋提出申請。

九、本項救助如有假冒或有不實情事而接受救助者,追回繳還助學金,受
    理機關如有違法情事,應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