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獻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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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為規劃審議原住民族文獻
    資料之蒐集、彙整、編譯、典藏、研究及保存等工作,特設行政院原
    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獻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為原住民族史事、史料、史蹟、史籍之蒐集、編譯、研究
    、出版、典藏、推廣及其他推動事項。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原民會主任委員或指派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
    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會委員推舉之;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由原民會
    有關人員兼任或就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原住民族代表聘任之
    。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原民會主任委員就原民
    會員額派兼之。

六、本會委員會議以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
    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會議。

八、本會對外行文以原民會名義行之。

九、本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原民會人員兼任者,
    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原民會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