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促進原住民就業,保障原住民工作權,特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
保障法第十三條規定,設就業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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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與協調有關原住民就業服務、失業救助及職業訓練等事宜。
(二)其他有關原住民就業促進之規劃、研究、諮詢、協調及推動等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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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主任委員兼任,委員二十四人,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任之:
(一)行政院秘書處一人。
(二)內政部代表一人。
(三)財政部代表一人。
(四)教育部代表一人。
(五)經濟部代表一人。
(六)交通部代表一人。
(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代表一人。
(八)行政院新聞局代表一人。
(九)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代表一人。
(十)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代表一人。
(十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一人。
(十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十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代表一人。
(十四)本會代表一人。
(十五)地方政府代表四人。
(十六)原住民團體或民間社團代表三人。
(十七)學者專家代表三人。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構)及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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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
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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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本會人員兼任之,承召集人
之命執行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及執行有關幕僚作業。其幕僚作業,由本
會衛生福利處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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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
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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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必要時得訪視基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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