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廣原住民經濟活動,增
進原住民社會經濟發展,提昇其經濟層次及競爭力,特定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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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一)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
(二)各級儲蓄互助社、農(漁)會及經依法設立登記之原住民民間團
體。
(三)具企業經營管理專長且有一年以上輔導原住民經濟發展經驗之法
人機構。
(四)學術或研究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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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範圍:
(一)原住民經濟活動(含工、商、服務、餐飲、交通運輸、資訊、勞
務、金融業等)。
(二)原住民文化經濟活動(原住民傳統美食、民俗物品出版等產品)
。
(三)舉辦相關民住民經濟研討(習)會、企業經濟觀摩及跨業交流會
等活動。
(四)其他與原住民經濟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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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原則:
(一)申請單位須編列自籌款,補助經費不得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百分
之五十為原則,並以新台幣貳拾萬元為最高限額。
(二)同一申請單位,每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三)申請案應切實依照計畫執行,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提出申請之總
經費,本會將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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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
申請單位須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以郵戳為憑)被齊下列文件以函送
本會方式提出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計畫書(格式自訂,為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時間、地點、活動
內容、實施步驟與方法、經費預算及預期效益等項)。
(三)本要點第二點第(二)、(四)款之補助對象應另檢具經登記立
案之證明文件。
(四)本要點第二點第(三)款之補助對象應另檢具經登記立案及一年
以上輔導原住民經濟發展經驗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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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財物處理:
(一)經核准之申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即函報
本會核備。
(二)原始憑證應依照「支出憑證證明規則」之規定辦理(原始憑證應
依序裝訂,附經費支出明細表,並加封面,如附件二)
(三)接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檢具領具、支出分攤
表或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及相關資料(含原計畫書、宣讀資料
及活動照片等)報本會請款,逾期不予核撥。
(四)廣告費暨印刷費之收據應附樣本或樣張。
(五)有關補助費之所得扣繳由接受補助單位負責,並於原始憑證送本
會時,一併附送相關扣繳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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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輔導與獎勵:
(一)本會對經核定接受補助單位應予輔導妥予協助,必要時得派員實
地瞭解執行情形。
(二)本會對於辦理承辦優良者,得酌予適當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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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附則:
(一)受補助單位之各項宣導資料應於適當位置標明「行政院原住民族
委員會補助」字樣。
(二)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各有關人員應依權責核實辦理,如有不
實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
(三)本要點之申請案件,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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