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產業中心臨時寄宿舍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8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管理產業中心臨時寄宿舍
    之申請、分配、收費、退住及住宿等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係依據「宿舍管理手冊」及其相關函釋規定訂定之。

三、本要點所稱之臨時寄宿舍,係指本會產業中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
    羅斯福路 1段63號)臨時寄宿空間,其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
    本要點辦理。

四、臨時寄宿舍之管理,由秘書室指定專人負責,並執行本要點之規定及
    主管交辦事項。

五、本會編制內人員有下列情形者,得申請借用臨時寄宿舍,並依序分配
    :
  (一)中興新村辦公室人員奉調台北辦公者。
  (二)住所在通勤距離以外者(新竹縣市、宜蘭縣市以南)。
  (三)居所交通不便,鐵、公路交通均不能通勤,並專案簽准者。

六、臨時寄宿舍寢室由秘書室統一分配,申請人應填具臨時寄宿舍借用申
    請單,並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經機關首長核定後,由秘書室登記造
    冊。

七、臨時寄宿舍借用人應與本會簽訂借用契約。

八、經本會通知分配寢室者,應於十日內進住,如因特殊原因延期進住,
    應通知秘書室保留,保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逾期視同放棄。

九、為支應臨時寄宿舍之管理及維護,除輪派司機短期(三個月)借用者
    外,每月由本會自臨時寄宿舍借用人薪資扣繳管理費新臺幣五百元。

十、臨時寄宿舍借用人借用期滿後,應繳回宿舍,並一併繳還鑰匙(含備
    用),並於遷出前一個月通知秘書室停止扣繳管理費,停止扣繳後不
    足月之管理費,不予計收,未事先通知停繳者,經扣繳後,不予退費
    。

十一、本會如另有用途須使用時,臨時寄宿舍借用人於接獲通知後,應依
      限無條件搬離,不得要求安置或其他請求,拒不遷出者,現職人員
      依法議處,非現職人員則依法訴請返還。

十二、無故強行佔住、調(離、退)職、留職停薪、退休或其他不符任用
      資格者,經本會限期通知遷出,而仍不遷出,現職人員依法議處,
      非現職人員則依法訴請返還。

十三、臨時寄宿舍借用人,應成立自治會,置總幹事一人,由借用人互選
      產生,負責管理公用之財物及其他協調聯繫事項。

十四、臨時寄宿舍借用人寢室內公有財物各自管理,借用期間公有財物遺
      失或毀損者,應負賠償責任。

十五、臨時寄宿舍借用人不得將本會所分配寢室之寄宿權利私相轉讓(售
      ),違者取消借用資格,並將寢室收回,依法議處。

十六、遇有颱風、地震、空襲、火警或其它意外情事致產生災害者,臨時
      寄宿舍借用人應主動通知秘書室,並做適當之處理。

十七、本要點奉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悉參
      酌「宿舍管理手冊」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