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為促進地方產業發展依地區特性,可委託或補(捐)助辦理社區型之
    技藝訓練,項目為原住民服飾、刺繡、各類編織與雕刻、陶藝、琉璃
    珠、原住民美食製作及其他各類工藝技術或促進原住民就業之第二專
    長訓練。

二、本會輔導辦理原住民社區型之技藝訓練單位為:
  (一)依法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及社會團體。
  (二)本會委託之省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他機關學校。

三、輔導原住民社區型之技藝訓練之基本原則:
  (一)補(捐)助經費:每班補(捐)助訓練費最高新台幣參拾萬元。
        委託或補(捐)助案另得補(捐)助機具設備最高新台幣壹拾萬
        元,但同一職種之班次以第一年為限。
  (二)補助班次:每訓練單位,同一職種之技藝訓練每年度以補助一班
        為原則。但申請進階訓練者,不在此限。
  (三)訓練對象:具原住民身分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