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公文傳真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88年11月1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行政院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公文傳真作業,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傳真,係指送方將文件資料,以電話等通訊設備,透過電
    信網路傳輸,受方於其通訊設備上,即可接受該文件資料影印本之傳
    達方式。

四、各處、室(含中部辦公室)暨文化園區管理局應指定收發或指派適當
    人員,負責辦理公文傳真作業。

五、傳真之公文,以公文程式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定之公
    文為限。但左列公文,非經核准不得傳真:
  (一)機密性公文。
  (二)受文者為人民、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公文。
  (三)附件為大宗文卷、書籍、照(圖)片,或超過八開以上圖表之公
        文。
  (四)其他因傳真可能影響正確之公文。

六、各處、室(含中部辦公室)暨文化園區管理局對於內容涉及重要事項
    ,須迅予處理之公文,得先行傳真,事後應即補送原件方式處理。

七、承辦人員對於擬傳真之公文,應加封面註明收受者、總頁數、傳真日
    期等(格式如附件);並依規定程序陳核、繕校、蓋用印信或簽署及
    編號登記後始得傳真。

八、公文傳真應以原件為之;如係影印本,應經核准,其附件亦同。

九、公文傳真作業發文程序如左:
  (一)登錄傳真公文登記表(簿),記載受文者、發文字號、案由、傳
        送日期、時間、頁數及承辦單位(人員)等。
  (二)傳真作業辦理人員,應於傳真公文末頁適當位置加蓋職章,以示
        負責。
  (三)撥通受方傳真電話,確認接收者身分後,開始傳真。
  (四)傳畢再通話對照傳真頁數無誤,文面加蓋傳真文件戳,附原稿歸
        檔。

十、受文單位傳真作業辦理人員收到傳真公文時,於文面加蓋傳真收文章
    ,按收文程序辦理。
    前項傳真公文,如有頁數不全或其他有關問題,傳真作業辦理人員應
    即通知發文單位補正。

十一、各處、室(含中部辦公室)暨文化園區管理局收受傳真公文用紙之
      規格,以A4傳真紙為原則。

十二、各處、室(含中部辦公室)暨文化園區管理局因處理傳真公文需要
      之章戳、登記表(簿),除文化園區管理局自行刻印外,餘由本會
      秘書室統一刻印。

十三、各處、室(含中部辦公室)暨文化園區管理局收發傳真處理原則如
      左:
    (一)處、室(含中部辦公室)暨文化園區管理局會簽文案或以處、
          室名義發文者,由各處室(含中部辦公室)暨文化園區管理局
          逕行收受處理。
    (二)陳核案、代判會稿或以本會名義收發文者,由秘書室統一收受
          處理。

十四、傳真公文之保管、保密及其他未盡事宜,悉依行政院頒「文書處理
      檔案管理手冊」等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