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
,確保研究品質,落實研究成果之運用,特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
託研究計畫管理辦理,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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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委託研究計畫,係指本會各單位依業務需要,動用公務預
算或其主管運用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託大專院校、研
究機構、團體或個人執行具有研究性質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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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企劃處為委託研究之專責統籌管理單位,定期管制各單位委託研
究計畫執行進度,並督促列管之研究計畫確實依據本要點所定作業程
序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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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單位辦理委託研究計畫作業程序如下:
(一)擬定研究主題及重點。
(二)選定委託對象。
(三)審查研究計畫書。
(四)簽訂委託研究契約。
(五)核簽研究經費。
(六)管制研究進度。
(七)審查期中、期末報告或驗收研究成果。
(八)違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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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單位編列委託研究計畫概算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各項委託研究計畫經費均應明列於機關或基金年度概算中業務費
之委辦費或研究發展費之專業服務費項下,未明列者不得辦理。
(二)除遇重大社會議題或為應政策或業務規劃亟需辦理委託研究計畫
情形外,不得臨時新增計畫而於其他業務費項下支應。
(三)擬編入年度委託研究計畫(包括延續性計畫)概算總額在新臺幣
五百萬元以上者,應填具先期作業摘要及審議表(如附表一、二
),由本會初審;未達上開金額之委託研究計畫,由本會填送計
畫彙整一覽表,併同上開先期作業摘要及審議表送研考會審議,
經核定後始能編入下年度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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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研究主題之選定,應以符合本會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為原則,並
應先參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GRB檔選定之。研究計畫主題及其
研究重點,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於選定並簽奉核可後,應於一星
期內刊登於本會網頁。
各單位研究主題不得與本會或其他機關已完成之研究重複;委託對象
之選定及研究計畫書內容,應由本會業務相關之單位及聘任委員組成
審查小組辦理評選或評比,必要時得邀請相關研究領域之學者專家共
同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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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委託者所提之研究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研究主指:包括主題、緣起與預期目標。
(二)研究主題背景及有關研究之檢討。
(三)研究方法及步驟。
(四)研究進度及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附列甘特圖)。
(五)研究預期成果:預期對相關施政之助益。
(六)研究經費。(編列標準如附件一)
(七)研究人力配置及研究人員學歷、經歷及研究分工,主持人及協(
共)同主持人參與政府委託研究計畫情形。
(八)需本會行政支援項目。
(九)研究內容大綱。
(十)相關參考資料。
(十一)政府部門研究計畫基本資料表( GRB表)(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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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研究計畫主持人應優先聘用原住民擔任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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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辦理委託研究計畫評選或評比時,對於聘用原住民擔任研究人員
者得酌予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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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委託研究計畫經費項目如下:
(一)人事費:凡研究人員薪資或研究計畫所需酬勞性費用屬之。
(二)業務費:凡實施研究計畫所需之事務費用屬之。
(三)旅運費:凡實施研究計畫所需之事務費用屬之。
(四)維護費:凡由各單位提供之研究計畫專用設備修繕或養護費用屬
之。
(五)材料費:凡實施研究計畫專用之材料、物料、配件等費用屬之。
(六)設備使用費:凡研究計畫專用由受委託單位供應之設備、依雙方
議定計費方式按實支之設備使用費屬之。
(七)設備費:凡研究計畫專用由各單位提供之土地、建築設備、資訊
設備、機械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及他項權力屬之。
(八)管理費:凡分攤受託單位及支援研究計畫行政作業相關管理費用
屬之。
(九)其他:凡實施研究計畫所需支付之費用無法歸列前八款者屬之。
前項經費編列標準由本會企劃處會同會計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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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委託研究計畫涉及租購資訊軟硬體設備、軟體開發、資料建檔及資
訊系統之規劃者,應先簽會本會企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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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單位對於委託研究案期中報告、期末報告應送請第五點第(二)
項之審查小組審查,並將審查意見送受委託者參考修正。研究計畫
期程在六個月以下者,得免送期中報告。
研究計畫主持人在同一年度內主持本會及其他機關合計超過二項以
上委託研究計畫,經本會發現者,除得終止委託研究契約並追回已
撥付款項外,各單位嗣後不得再委託其辦理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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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單位與受委託者簽訂委託研究契約(範例)(如附件三),契約
應載明之事項如下:
(一)委託機關、受委託者、雙方代表人(或負責人)及計畫主持人
。
(二)計畫名稱及執行期間。
(三)計畫之經費及其撥付、報銷及所得稅扣繳方式;其研究經費撥
付方式如下:
1.其研究經費撥付方式由業務需求單位依計畫執行進度及實際
需要自行決定。第一次撥款比例不超過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2.須預留總經費百分之三十尾款,於期末報告提出經審查通過
,辦理核銷後撥付。
(四)計畫變更及契約終止或解除。
(五)圖書、儀器、設備之購用及處理。
(六)研究成果及期中、期末報告提送期限及成果發表之規定事項。
(七)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八)受委託者、計畫主持人及參與計畫工作人員,均應嚴守委託研
究契約內容及各單位之業務機密。
(九)受委託者及研究主持人未依規定履行委託契約內容或研究成果
有抄襲、剽竊之事實或侵害第三人之專利、著作等智慧財產權
時之違約處理方式。
(十)受委託者及計畫主持人應協助各單位訂定驗收規範及驗收研究
成果。驗收過程或應用時具有危害人體健康、污染環境或有公
共危險之虞者,受委託者及計畫主持人應善盡告知之義務。
(十一)受委託者配合本會查核計畫執行情形之義務。
(十二)受委託者接受研究成果驗收之義務。
(十三)違反約定事項之處理。
(十四)合約之附件應包括研究計畫書及本要點,其效力與本合約相
同。
(十五)契約生效日期。
(十六)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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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單位辦理之委託研究計畫案,應於簽約後三日內督促研究主持人
將研究計畫基本資料( GRB表)自行上網登錄於國科會「政府研究
計畫基本資料檔」(網址 http://grb.gov.tw),並於登錄完畢後
列印乙份送本會企劃處備查。
前項委託研究計畫登錄前向企劃處申請識別碼;企劃處並於簽約後
七日內上網確認是否依規定登錄。如屬「限閱」或「機密」之委託
研究計畫,得於資料項中勾選後不對外提供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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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單位對於研究計畫進度應予管制,其管制方式如下:
(一)定期由受委託者提報研究進度及績效。
(二)不定期實施查訪研究進度。
(三)審查期中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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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期中報告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研究方法與進度說明。
(二)蒐集之資料、文獻分析。
(三)初步研究發現。
(四)初步建議事項。
(五)參考資料(如:重要法規、會議紀錄、出國訪問報告、參考書
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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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期末報告內容、撰寫方式及印製格式,應依本會規定辦理(如附件
(四)。
期末報告修正本送印前,研究主持人應先向本會企劃處索取政府出
版品統一編號,再向國家圖書館申請國家標準書號(ISBN)及出版
品預行編目(CIP)(申請表如附件五),印於研究報告封底。
研究主持人應將期末報告定稿一百本及印製底稿送會,報告內容並
以電子文書檔格式儲存於磁片,一併送交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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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研究計畫進度落後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期中報告未依限提出者,除本會以書面同意延期外,應定期催
告,逾期仍未提出者,得逕行解除委託研究契約,受委託者於
收到本會書面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繳回已撥付款項。
(二)研究期間屆滿未提出期末報告者,除有特殊原因經本會書面同
意延期者外,每逾期一日,應繳交委託研究經費總額千分之一
的違約金。如逾期兩個月仍未能提交報告者,經本會定期催告
,逾期仍不提出者,得逕行終止契約,受委託者於收到本會書
面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繳納違約金,並核實扣除期中報告相
關開支後,將其餘已支領之各期研究經費交還甲方。
(三)依前二款規定終止契約之委託研究案,除追回已撥付款項外,
就另行辦理委託研究案所增加之一切費用,並得向原受委託者
追索。
(四)如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如天災、人禍等)或各單位作業因素,
致研究進度落後者,不適用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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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各單位應於每季終了次月三日前,填具委託研究計畫執行進度季報
表送本會企劃處提報主管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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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各單位對於受委託者所提研究成果應嚴予審查或驗收。
研究成果之驗收涉及技術問題致驗證困難者,各單位得聘請其他專
業人員共同參與驗收或評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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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各單位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費或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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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會研究報告,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其管理及運用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辦理研究成果發表會,研究主持人應配合參加。
(二)各業務需求單位應將研究報定稿各二冊及電子檔函送國家圖
書館、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技術資料中心寄存,並送本會正
副首長、各處室(含主任秘書室、委員室、文化園區管理局
)各一冊。
(三)寄送本會出版品應寄存之二十三所圖書館(名單如附件六)
。
(四)由各業務需求單位將報告摘要之電子檔送交本會企劃處,由
企劃處登錄於本會網頁上,並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
技術資料中心建立研究報告摘要電子資料庫,供公眾查詢參
考使用。
(五)各業務需求單位應另送三十份交企劃處,轉送政府出版品展
售門市供各界購閱。
(六)各單位應提供各研究報告五十冊交秘書室庫存,以供業務需
求單位申領轉送相關機關或民意代表參考,並供公務使用為
原則;除專案簽准外,每種至多以兩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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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委託研究經費應依下列方式請領及核銷:
(一)各受委託者對研究款項之支付,應付「支出憑證證明規則」
(如附件七)規定辦理,並取得原始憑證(如發票、收據等
),購買貨物或勞務,對於金額達二千元以上者,應儘量取
具統一發票核銷(經費支出憑證簿、經費支出報告表、支出
憑證粘存單格式如附件八)。
(二)委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或團體者,每期研究經費,由受委
託者以領據請款,並應檢具前期已支用之有關原始憑證及經
費支出報告表送本會核銷;提送期末報告修正本到會時,檢
具全部研究費用有關原始憑證及經費支出報告表,送本會核
銷。研究人員個人收入所得,由各該受委託者辦理代扣繳所
得稅事宜。
(三)受委託之大專院校為實施校務基金學校者,應依「國立大學
校院校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點規定,留存已支
用之原始憑證,供審計部就地查核,免送本會核銷。提送期
末報告修正本到會時,應檢具經費支出報告表,送本會查核
撥付尾款。
(四)委託學者專家個人者,每期研究經費應由研究主持人檢具收
據支領,並按季檢具已支用之原始憑證及經費支出報告表送
本會核銷;提送期末報告修正本到會時,檢具全部研究費用
有關原始憑證及經費支出報告表,送本會核銷。研究人員個
人收入所得,由本會辦理所得稅申報及代扣繳所得稅事宜。
(五)經費核銷時,受委託者應將有關單據依研究經費項目類別,
粘貼於支出憑證粘存單,每張粘存單所粘貼單據以五張為限
。按計畫預算科目之順序,逐一粘貼,裝訂成冊,檢送本會
審查。
(六)研究人員不得支領出席費、稿費、及資料整理統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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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
理辦理」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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