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原住民族自治制度,
特設原住民族自治制度推動諮詢小組(以下簡稱諮詢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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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諮詢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原住民族自治政策法規之諮詢。
(二)協助原住民族各族自治推動組織。
(三)原住民族自治相關資料之蒐集。
(四)其他本會指派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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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諮詢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本會副本任委員一人兼
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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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諮詢小組置委員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本會有關
高級人員兼任或就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派(
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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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諮詢小組之一般事務,由本會企劃處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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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諮詢小組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遇特殊需要,得加開會議﹔均由召
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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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諮詢小組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及專家、學者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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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諮詢小組之委員連續三次不出席會議者,本會得解派(聘)之;不出
席次數累積達五次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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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諮詢小組應得視需要訪視原住民族各族之自治推動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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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諮詢小組必要時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協助蒐集、研究或整
理原住民族自治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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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諮詢小組之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兼任之委員出
席會議時,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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