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會(
    以下簡稱語發會),強化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傳承與發展事項之審議
    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語發會之任務為,審議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傳承及發展之法規、計畫
    及其他推動事項。

三、語發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或指派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
    綜理會務;置副召集人一人,由語發會委員推舉之,襄理會務;委員
    二十一至三十一人,由下列代表遴聘之:
  (一)本會、教育部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代表各一人。
  (二)原住民族代表十三至十九人。
  (三)專家學者代表五至九人。
    前項委員中,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三分之二,並應考量
    原住民族各族群及地域之均衡。

四、語發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應隨其
    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依第三點規定遴選,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五、語發會分下列三組,由語發會委員依其專長領域參與其中一組,其任
    務編組如下:
  (一)族語教學組。
  (二)族語編纂組。
  (三)族語研發組。
    以上各組設組長一人,於各組第一次會議時,由委員互選產生之,負
    責主持其分組會議。

六、語發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
    組織條例所定員額派兼之。

七、語發會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處理語發會事務。

八、語發會委員會議以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或經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連署時,得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
    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九、語發會各會議須由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議案之表決,以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十、語發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
    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有關委員於會議之發言、報告,參與人員應予保密。

十一、語發會委員於審議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
      之事項,應行迴避。

十二、語發會委員會議(含各小組)開會時,得視討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
      、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等代表進行意見交換及溝通協調
      。

十三、語發會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十四、語發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五、語發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十六、本要點未盡事宜,本會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