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會(
以下簡稱語發會),強化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傳承與發展事項之審議
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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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語發會之任務為,審議原住民族語言保存、傳承及發展之法規、計畫
及其他推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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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語發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或指派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
綜理會務;置副召集人一人,由語發會委員推舉之,襄理會務;委員
二十一至三十一人,由下列代表遴聘之:
(一)本會、教育部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代表各一人。
(二)原住民族代表十三至十九人。
(三)專家學者代表五至九人。
前項委員中,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三分之二,並應考量
原住民族各族群及地域之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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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語發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應隨其
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依第三點規定遴選,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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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語發會分下列三組,由語發會委員依其專長領域參與其中一組,其任
務編組如下:
(一)族語教學組。
(二)族語編纂組。
(三)族語研發組。
以上各組設組長一人,於各組第一次會議時,由委員互選產生之,負
責主持其分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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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語發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
組織條例所定員額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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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語發會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處理語發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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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語發會委員會議以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或經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連署時,得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
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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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語發會各會議須由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議案之表決,以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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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語發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
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有關委員於會議之發言、報告,參與人員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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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語發會委員於審議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
之事項,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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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語發會委員會議(含各小組)開會時,得視討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
、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等代表進行意見交換及溝通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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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語發會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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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語發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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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語發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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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要點未盡事宜,本會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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