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樂舞發展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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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原住民族樂舞之保
    存、傳承與創新發展等工作,特設置原住民族樂舞發展推動小組(以
    下簡稱推動小組)。

二、推動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原住民族樂舞發展計畫。
  (二)協調各級主管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推展原住民族樂舞事宜。
  (三)其他應經推動小組審議及協調事項。

三、推動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或指派副主任委員兼任
    ,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推動小組委員推舉之,委員九至十三人,由下
    列代表遴聘之:
  (一)本會、教育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代表各一人。
  (二)原住民族代表一至三人。
  (三)專家學者代表三至五人。
    前項委員中,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三分之一。

四、推動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但機關代表出任之委員,應隨
    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依第三點規定遴選,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五、推動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
    會組織條例所定員額派兼之。

六、推動小組執行祕書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推動小組業務。

七、推動小組委員會議以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或經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建議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
    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八、推動小組委員會議須由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議案之表決
    ,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九、推動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
    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有關委員於會議之發言、報告,參與人員應予保密。

十、推動小組委員於審議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
    之事項,應行迴避。

十一、推動小組開會時,得視討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相關部會(單位)
      、地方政府、學校及民間團體等代表列席交換意見及溝通協調。

十二、推動小組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十三、推動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四、推動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十五、本要點未盡事宜,由本會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