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
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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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各處、室處理陳情案件應切實遵照「行政程序法」及「行政院暨
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依本作
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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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以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陳情者,應依下列方式分辦:
(一)總收文應將陳情案件以陳情類別登入公文資訊系統後,分由各承
辦處、室處理。如陳情事項非屬本會主管業務者,由祕書室簽請
主任祕書依內容批示分由相關處室轉主管機關處理。
(二)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指示各處、室辦理之陳情案件,應交由總
收文依前款規定處理。
(三)各處、室受理之陳情案件,由處、室收文人員送總收文以陳情類
別登入公文資訊系統後,再分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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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以電話陳情者,接聽人應儘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員,承辦人員於
聆聽陳訴後,應將陳情事項製作紀錄(格式如附件)交由該處、室收
文人員比照第三點第三款規定處理。接聽人無法確認承辦處、室者,
得轉接企劃處管制考核及資訊管理科處理;陳情事項非屬本會主管業
務者,應委婉告知陳情人,並告知相關主管機關電話或其他聯繫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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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民親至本會陳情者,各處、室承辦人員應利用適當場所接待陳情人
,如有必要得會同相關處、室人員共同處理,並由主辦業務處、室將
陳情事項製作紀錄(格式同前),交由該處、室收文人員比照第三點
第三款規定處理。
人民親至本會陳情案件,必要時得請政風或警衛人員會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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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處、室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得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由本會直接處理並函復陳情人。
(二)函轉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陳情人;函轉時應請主管機關將處理
情形及結果副知本會。
(三)無法確定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時,得協調相關機關處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陳閱後予以存查,不予處理:
1.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2.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
3.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
名虛報或不實者。
4.本會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且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
管機關陳情者。
函轉主管機關處理之陳情案件,除與本會業務無關者外,承辦人員應
負責追蹤,該主管機關如未於三十日內辦結者,應予以稽催;如主管
機關處理失當者,本會應視案情內容函請主管機關再為處理,或協調
相關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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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民陳情案件以一般公文普通件處理期限處理,未能依限於六日內辦
結者,應經各主管處、室主管核准,並至遲於十五日內辦結。必要時
召開專案會議,邀請有關機關共同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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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企劃處應依前項規定,追蹤列管各處、室處理之人民陳情案件,並按
月統計陳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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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處、室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以「案」為單元,並於年度結束後將
該年度處理陳情案件數量、涉及問題性質、類別及處理結果、民眾滿
意度等,加以檢討分析,提出改進建議,並將分析建議報告送企劃處
彙整陳核,做為施政參考(格式如附件一至五)。
本會所屬文化園區管理局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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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處、室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進行滿意度調查,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人民陳情案件辦結函復,應連同「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問卷調
查表」(格式如附件五),附回郵信封及郵資一併函送陳情人,
填寫後寄還本會。
(二)前項「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問卷調查表」,由承辦人員於陳核
時一併附於卷內。回郵信封及郵資,由祕書室於發文時一併寄送
。
(三)民眾以電子郵件陳情者,應將答復內容及「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
形問卷調查表」電子檔交總發文,一併傳送陳情人,
(四)「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問卷調查表」電子檔請逕自本會「人力
資源網」行政專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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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院長電子信箱處理小組或其他機關函轉之人民陳情案件,依照本作
業規定書面陳情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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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企劃處每年就各處室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民眾滿意度及有無違反本注
意事項各點規定,辦理綜合考評,並列為單位工作績效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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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各有關人員應予保密,並依相關規
定及行政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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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作業規定簽奉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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