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所屬機關(構)個案計畫管
制及評核作業有所依循,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
作業要點」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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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個案計畫,指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所列重要計畫、中央政
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所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及其他由行政
院核定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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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案計畫應分為行政院管制(以下簡稱政院管制)、部會管制與本會
所屬機關(構)自行管制(以下簡稱自行管制)三級管考並分工如下
,並採例外管理原則分級管考。
(一)政院管制及部會管制計畫,由綜合規劃處辦理計畫之審查、進度
之管制、計畫評核工作。
(二)自行管制計畫,由本會所屬機關(構)自行管制。
(三)各計畫主辦單位及機關(構)應指定專人負責主辦計畫管制及自
評作業。
跨機關執行之政院管制計畫,主辦單位應負組織、協調、統合及控制
之責,協同相關機關推動,並成立專案小組強化管理。跨機關執行之
部會管制或自行管制計畫,得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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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案計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列為政院管制計畫:
(一)報行政院核定之專案計畫,經行政院指定由行政院管制。
(二)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須由行政院管制。
(三)當前重大政策。
(四)跨部會執行之重要計畫。
(五)其他經行政院選定之重要計畫。
個案計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列為部會管制計畫:
(一)首長指示之重要施政項目。
(二)本會二個以上單位或所屬機關(構)共同執行之計畫。
(三)本會內部單位執行之計畫。
(四)其他未列為政院管制之重要計畫。
個案計畫未列為政院管制或部會管制者,為自行管制計畫。但屬例行
性、經常性工作,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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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計畫主辦單位及機關(構)應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依前點規定提
報下年度個案計畫分級管制建議項目並登錄於行政院政府計畫管理資
訊網(以下簡稱計畫管理資訊網);其屬跨機關執行之計畫,應特別
予以標明。
由本會綜合規劃處初審並彙陳前項分級管制建議項目經首長核定後,
於每年十月底前函送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
前項審查結果經行政院核定後,將於計畫管理資訊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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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分級管制項目核定後,各主辦單位或機關(構)應研擬個案計畫年度
作業計畫(以下簡稱作業計畫),依下列期程送至綜合規劃處,以完
成審定及公告作業,並作為執行及管制依據:
(一)政院管制計畫應由各計畫主辦單位或機關(構)研擬作業計畫,
於每年一月八日前送至綜合規劃處。由綜合規劃處辦理初審並彙
陳首長核定,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函送國發會複審後公告。
(二)部會管制計畫及自行管制計畫應由各計畫主辦單位或機關(構)
研擬作業計畫,於每年一月二十五日前送至綜合規劃處。由綜合
規劃處辦理初審並彙陳首長核定,於每年二月十五日前,於計畫
管理資訊網完成公告。
前項作業計畫格式,悉依計畫管理管理資訊網所定格式撰擬。
二個以上機關或單位共同主辦之計畫,由國發會或本會綜合規劃處視
業務性質指定單一機關或單位負責綜合作業。該機關或單位應主動協
調各主辦及協辦機關或單位之分工,於第一項規定時限前,彙擬作業
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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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計畫主辦單位或機關(構)應於管考週期之次月八日前至計畫管理資
訊網更新執行進度及成果。綜合規劃處為確保資料之正確,應於每月
十日前審查主辦單位或機關(構)提報之執行進度及成果資料,並依
計畫性質完成下述程序:
(一)政院管制計畫完成初審後,提送國發會辦理複審及公告。
(二)部會管制計畫及自行管制計畫完成審查後,即予公告。計畫執行
進度落後者,主辦單位或機關(構)應立即檢討落後原因,並研
提具體因應對策。綜合規劃處應提出管考建議並適時協助解決問
題。
二個以上機關或單位共同主辦者,由受指定機關或單位得適時召開專
案會議檢討,協調各主辦及協辦機關或單位依第一項及前項規定辦理
。
第一項所稱管考週期,政院管制計畫為每月;部會管制計畫及自行管
制計畫為每三個月。
本會政院管制計畫、部會管制計畫及自行管制計畫執行情形,由綜合
規劃處按季簽陳首長審閱或提報本會主管會報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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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年度管制個案計畫執行過程中,主辦單位及機關(構)應建立管
控機制,並得視需求自行辦理實地查驗。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綜合規劃處得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管制考核業務
查證實施要點,簽請辦理實地查證工作,同時訪查主辦單位或機關(
構)管制作業辦理情形、管制機制建置及運作狀況,必要時得請主計
室派員共同辦理:
(一)配合行政院各管考機關指定之計畫,須辦理實地查證者。
(二)計畫落後達二個月以上且幅度超過百分之五。
(三)計畫落後達三個月以上且幅度超過百分之三。
辦理第一項及前項實地查驗之單位或機關,應於查證結束二週內完成
查驗報告並簽陳首長核定後,將檢討建議函送受查證單位或機關檢討
改進及管考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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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應組成個案計畫評核小組,成員由本會首長指派。綜合規劃處擔
任幕僚工作並統籌負責相關評核作業,主計室協助參與。
各主辦單位及機關(構)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完成前一年度管制計畫自
評。由綜合規劃處彙整提報評核小組審查,依計畫性質,完成下列工
作:
(一)院管制計畫應於三月二十五日前完成初核。
(二)部會管制計畫及自行管制計畫應於四月十五日前完成評核結果及
公告。
評核項目及權重,除政院管制計畫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院管制計畫評
核指標及資料報告規定外,其餘計畫應依下述標準為之:
(一)計畫管理(占百分之四十):表報提報作業(百分之十)、進度
控制情形與結果(百分之十)、預算控制情形(百分之二十)。
(二)執行績效(占百分之五):特殊績效(百分之五)。
(三)年度目標達成情形(占百分之五十五):由各主辦單位及機關(
構)自訂目標項目及權重。
評核小組辦理評核作業,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參與,或要求主
辦單會或機關(構)派員列席說明或提供實地查證評核資料。
評核成績分優等、甲等、乙等及丙等,其等第標準如下:
(一)分數達九十分以上為優等。
(二)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為甲等。
(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為乙等。
(四)未達七十分為丙等。
綜合規劃處應依前項規定將評核結果簽陳首長核定後,辦理公告事宜
。主辦單位或機關(構)應依評核結果改善執行缺失,及作為概算與
預算編列及審議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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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政院管制計畫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第十
七點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辦理獎懲。但同一計畫已辦理獎懲者,不得重
複。
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得參照前項規定辦理,專案簽陳首長核定
。但同一計畫已辦理獎懲者,不得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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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主辦單位及機關(構)應貫徹執行作業計畫,除另有規定外,不得
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或撤銷管制。
主辦單位及機關(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致影響作業計畫之執行
者,始得申請調整作業計畫:
(一)機關或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
(二)制度或法規變更。
(三)年度計畫預算或資源增減。
(四)遭遇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致嚴重影響計畫執行。
申請調整作業計畫之幅度,除以原定當年度工作事項為範圍外,應
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修正後,始得提出。
主辦單位及機關(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致不能繼續執行作業計
畫者,得申請解除管制:
(一)機關或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
(二)政策或情勢變更。
(三)原奉核定之資源條件消失。
(四)計畫經併案或分案管制。
申請調整或解除案件屬政院管制計畫,主辦單位及機關(構)應於
作業計畫結束三個月前提出申請,並於作業計畫結束二個月前層轉
行政院。逾期不得申請。
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或解除管制,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政院管制計畫應由主辦單位或機關(構)提出,經綜合規劃處
初審,簽陳首長初核後,轉行政院核定。
(二)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應由主辦單位或機關(構)提出,
經綜合規劃處初審,簽陳首長核定後公告。但申請解除,應提
送國發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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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主辦單位及機關(構)之作業計畫因屬先期前置作業或設計階段、
經費凍結冗長等因素,致績效尚未呈現者,主辦單位及機關(構)
得於當年度九月底前申請免予評定分數並簽陳首長核定,屬政院管
制計畫者,應於當年度十月底前透過計畫管理資訊網送國發會轉陳
行政院,逾期不得申請或核轉。
前項免予評定之主辦單位及機關(構),應於次年二月底前提報執
行現況報告。
政院管制計畫依前項規定提報執行現況報告者,由國發會併同其他
計畫評核結果,送請相關機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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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計畫主辦單位或機關(構)於年度中新增個案計畫者,應於計畫核
定後十日內通知綜合規劃處,並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
評核作業要點及本注意事項規定納入管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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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計畫主辦單位或機關(構)於個案計畫屬中央對直轄市、縣(市)
政府之計畫型補助事項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
辦法另定補助計畫及預算執行管考規定,協調地方政府加強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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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依本注意事項填報之相關資料,除涉及機密之個案計畫外,應透過
計畫管理資訊網數位化,並經權責主管核可後傳送。
各計畫主辦單位及機關(構)應運用網路稽核,定期檢視、更新所
掌作業計畫資料。
各計畫主辦單位及機關(構)得視管制及評核機制運作狀況辦理訪
查,協助落實管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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