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獎勵原住民族土地研究優良
博碩士論文作業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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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勵對象:
(一)博士論文組: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博士班學生。
(二)碩士論文組: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碩士班學生。
前項獎勵對象具原住民身分者,優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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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參與評選之博碩士論文(以下簡稱論文),其內容應包括下列
主題之一:
(一)原住民族土地地權變遷相關議題。
(二)原住民族土地重要個案研究議題。
(三)其他經本會指定研究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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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論文評選分為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其申請文件如下:
(一)初審:
1.初審申請表一份(附件一)。
2.切結書(附件二)。
3.研究計畫授權同意書(附件三)。
4.國民身分證影本。
5.原住民身分證明(非原住民免附)。
6.身分證明文件(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提供相關身分證明
文件)
7.學生證影本。
8.在校歷年成績單(經就讀學校蓋印證明)一份。
9.論文研究計畫書,其格式依各校論文研究計畫格式規定,平
裝本十份及其電子檔光碟片一份。
(二)複審:
1.複審申請表一份(附件四)。
2.論文授權同意書(附件五)。
3.論文全文,其格式依各校論文格式規定,平裝本十份及其電
子檔光碟片一份。
4.三千字論文精要十份(附件六)、三百字論文簡介一份(附
件七)及其電子檔光碟片一份。
5.口試委員名單。
論文如為共同著作,應由一代表人提出申請。
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檢附之相關文件,本會不另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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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期間:
(一)初審:
申請人應於每年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向本會提出申請。
(二)複審:
通過初審者,應於初審結果公告次年七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
,向本會申請複審。
申請人逾期或未依第四點規定,檢附相關文件者,本會應通知其限期
補正,逾期不補正者,視為未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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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延長論文撰寫期間:
(一)申請人通過初審後,因故無法完成論文,致無法依第五點第一
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複審者,得向本會申請延長論文撰寫期間至
其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且不得再申請延長。
(二)前項申請延長期間者,應檢附延長論文撰寫期間申請書(附件
八)於申請複審期間屆滿前,向本會提出申請。
(三)申請延長論文撰寫期間者,應於延長撰寫期間屆滿前向本會申
請複審,不受第五點第二款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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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應於第五點所定期間內(郵戳為憑)檢附第四點申請文件,以
掛號郵件寄送本會(一0三五七 臺北市重慶北路二段一七二號九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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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評選作業:
(一)初審:
1.本會應組成初審評選小組,就參與評選之研究計畫進行審查
,擇優錄取,並核發初審獎勵金。
2.本會完成初審審查後,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公告獲獎者名
單,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複審:
1.本會應組成複審評選小組,就該年參與複審階段之論文,擇
優並分別評定為優等、甲等及佳作。
2.本會完成複審審查後,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公告獲選名
單,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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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評選方式:
本會辦理前點評選作業,得邀請學者專家、政府機關代表、民間團體
代表組成評選小組進行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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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審查基準:
(一)初審:
1.研究主題及研究方向對政府政策推動及社會公益之效益(百
分之五十)。
2.研究架構之嚴謹與完整性(百分之二十)。
3.研究主題之創新性與原住民族土地議題之相關聯性(百分之
二十)。
4.研究方法之可行性(百分之十)。
(二)複審:
1.研究主題及研究方向對政府政策推動及社會公益之效益(百
分之六十)。
2.論文架構之嚴謹與完整性(百分之二十)。
3.研究成果之具體性(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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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獎勵金額及人數如下:
(一)初審:
初審獎勵金:新臺幣二萬元整。
(二)複審:
1.博士論文組:
(1)優等一名,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整。
(2)甲等二名,獎金各新臺幣十二萬元整。
(3)佳作三名,獎金各新臺幣九萬元整。
2.碩士論文組:
(1)優等一名,獎金新臺幣十萬元整。
(2)甲等二名,獎金各新臺幣七萬元整。
(3)佳作三名,獎金各新臺幣四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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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特別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依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專門人才獎勵要點規定,獲
得深造教育獲得學位階段獎勵金或同一論文獲得學術專門著
作獎勵金者,不得再依本要點規定向本會申請獎勵。
(二)除前款規定者外,申請人就同一論文曾向本會或其他政府機
關、單位或私人申請獎(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點規定向
本會申請獎勵。
(三)申請人依本要點規定獲得本會獎勵者,不得再將同一論文向
其他政府機關、單位或私人申請獎(補)助。
(四)申請人之著作不得有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情事。
(五)申請人應依規定簽署相關文件,且所提供資料不得有不實、
偽造之情事。
(六)申請人不得有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
(七)申請論文未達獎勵標準者,獎勵名額從缺。
(八)通過初審者,如未依規定向本會申請複審或延長論文撰寫期
間,應於論文撰寫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本會(
附件九)並檢送研究成果相關證明文件,但無研究成果者免
予檢附。
(九)申請人經本會撤銷申請資格者,不得再以同一論文依本要點
規定向本會申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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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獎勵金撥付方式:
(一)通過初審者,應於接獲本會書面通知二週內,檢附收據向本
會申請撥付獎勵金。
(二)通過複審者,應於接獲本會書面通知二週內,檢具加印註明
「本論文獲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土地研究優良博碩士論
文獎勵」字樣扉頁之博碩士論文全文五冊、論文電子檔案光
碟片一片及收據向本會申請撥付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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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請人違反本要點規定者,不得申請獎勵金;已取得獎勵資格者,
本會應撤銷其資格,並追繳其已受領之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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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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