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原住民地區觀光事業之
發展,提昇觀光遊憩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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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項目:
(一)原住民觀光資源地區性開發計畫或細部計畫。
(二)原住民地區性觀光服務設施先期規劃設計。
(三)觀光(公共)服務設施。
(四)其他與原住民觀光事業有關之公共設施或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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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條件:
(一)補助地區須與發展原住民觀光事業有關。
(二)須先取得用地或土地使用同意書。
(三)須有妥善之經營管理及財務計畫。
(四)民間投資意願較低須作示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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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對象:
(一)省(市)政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
(二)經依法設立登記並與發展觀光事業有關之原住民民間團體。
(三)其他與發展原住民觀光事業有關之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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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原則:
(一)經本會審議後之計畫預算經費,以補助二分之一為原則;但專案
報奉核准者專案補助辦理。
(二)申請機關應自行編列相當申請補助金額之配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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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補助書件:
(一)申請補助計畫表(如附件一)。
(二)除前款必備表件外,各該申請補助項目,另應備齊下列表件:
1.申請補助辦理「原住民觀光資源地區性開發計畫或細部計畫」
者:
該地區基本資料(如土地標示、計畫面積、土地使用現況、觀
光遊憩資源類別、交通現況)。
2.申請補助辦理「觀光服務設施之先期規劃設計」者:
(1)土地基本資料、基地位置圖及土地取得方式。
(2)規劃設計需求性及可行性之分析資料。
3.申請補助辦理「觀光(公共)服務設施」者:
(1)先期規劃設計書圖(已完成者)或第2目(1)之規定資料。
(2)興辦服務或公共設施需求急切性之分析資料。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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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補助 (全銜) 辦理 年度 觀光事業 (公共) 服│
│務設施工作計畫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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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 (或│ │
│公共或服│ │
│務設施) │ │
│名稱 │ │
├────┼─────────────────────────┤
│承辦單位│ │
├────┼─────────────────────────┤
│計畫緣由│ │
├────┼─────┬──┬────────────┬───┤
│ │申\機關 │中央│ 地方自籌款 │ │
│ │請 \名稱 │ ├───┬───┬────┤ │
│ │金額\ │補助│省(市)│縣(市)│鄉(鎮市)│合 計│
│經費預算├─────┼──┼───┼───┼────┤ │
│ (千元) │ 機關名稱 │ │ │ │ │ │
│ ├─────┼──┼───┼───┼────┼───┤
│ │ 預算金額 │ │ │ │ │ │
│ ├─────┼──┼───┼───┼────┼───┤
│ │ 補助金額 │ │ │ │ │ │
├────┼─────┴─┬┴──┬┴─┬─┴─┬──┼───┤
│ │項 目│ 單位 │數量│ 單價 │複價│備 考│
│ ├─┬─────┼───┼──┼───┼──┼───┤
│ │1│ │ │ │ │ │ │
│ ├─┼─────┼───┼──┼───┼──┼───┤
│工作項目│2│ │ │ │ │ │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公共或服│ (附證明文件) │
│務設施用│ │
│地與得情│ │
│形 │ │
├────┼─────────────────────────┤
│經營管理│ │
│計畫 │ │
├────┼─────────────────────────┤
│預期效益│ │
├────┼─────────────────────────┤
│ │1. │
│附 件│2. │
│ │3. │
├────┼─────────────────────────┤
│ │1.計畫緣由:請說明所依據計畫之全銜;如係連續性計畫│
│ │ ,請填註各期投資經費。 │
│ │2.經費預算:請確實查明各機關年度預算後填列。 │
│ │3.工作項目:請分項註明公共或服務設施名稱、概算、概│
│ │ 要 (公共或服務設施細目、規模、數量) 。 │
│ │4.公共或服務設施用地與取得情形:請註明土地權屬、土│
│備 註│ 地使用分區及編定;如非屬自有土地請附土地使用同意│
│ │ 書影本。 │
│ │5.經營管理計畫:請說明本公共設施興建中及完成後如何│
│ │ 管理及維護。 │
│ │6.預期效益:請說明本公共設施完成後,服務遊客數及對│
│ │ 本地區觀光之影響。 │
│ │7.預定進度:請依附件五作業時程辦理。 │
│ │8.按計畫別,分別填列。 │
├────┼─┬────┬─┬────┬─┬───┬┬──┬─┤
│機關首長│ │會計主管│ │單位主管│ │承辦人││電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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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補助及核准程序:
(一)申請補助單位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將符合本要點補助條件之
各項書件及申請補助經費概算明細表送本會審核。其為鄉(鎮、
市)公所者,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報請該縣(市)政府依行政
程序層轉本會。
(二)本會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由本會審查小組審查前項申請補助案
,並通知受補助單位辦理。
(三)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年七月二十五日前將年度工作計畫(如附件二
),函送本會審查。
(四)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公共或服務設施委辦設計
手續。
(五)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檢附委辦合約書副本,納入
預算證明,及領款收據請撥補助經費(補助項目為公共或服務設
施者,請領本會補助經費之半數;若補助項目為規劃設計者,則
按其委辦金額加計管理、業務費,並依規辦理)。
(六)十一月三十日前將公共或服務設施設計預算書圖函送本會同意備
查後即應發包施工。受補助單位為鄉(鎮、市)公所者,應將設
計書圖送請該縣政府審查,並依行政程序層送本會備查。
(七)受補助單位於公共或服務設施發包後應將其合約書副本,領款收
據、開工報告書,申請補助款明細表(如附件三)與納入預算證
明書函送本會,以憑撥款。
(八)預算未明定補助對象或原定補助比率須調整增加者,應先函報本
會核定後補助。
(九)若受補助單位如無法於該年度十二月底前辦理招標及委辦手續者
,應先敘明理由陳准展延一個月,否則應即將原撥付之補助款繳
回本會,移撥他用。
(十)補助對象第(二)項及第(三)項申請,比照前述程序辦理。
附件二
┌──────────────────────────────┐
│ (單位全銜) 申請補助 年度 觀光事業 (公共) 服務設施工作計畫│
│表 │
├────┬─────────────────────────┤
│計畫 (或│ │
│公共或服│ │
│務設施) │ │
│名稱 │ │
├────┼─────────────────────────┤
│計畫緣由│ │
├────┼─────────────────────────┤
│公共或服│ │
│務設施用│ │
│地取得情│ │
│形 │ │
├────┼─────────────────────────┤
│擬興建設│1. │
│施項目 │2. │
│ │3. │
│ │. │
│ │. │
├────┼─────────────────────────┤
│經費預算│1.本單位預算: 萬元│
│ │2.上級政府補助: 萬元│
│ │合計 萬元│
├────┼─────────────────────────┤
│有無管理│ │
│單位 (或│ │
│人員) │ │
├────┼─┬─┬─┬─┬─┬─┬─┬─┬─┬─┬─┬─┬─┤
│工作流程│月│7│8│9│10│11│12│1│2│3│4│5│6│
│ │份│ │ │ │ │ │ │ │ │ │ │ │ │
│ ├─┼─┼─┼─┼─┼─┼─┼─┼─┼─┼─┼─┼─┤
│ │預│ │ │ │ │ │ │ │ │ │ │ │ │
│ │定│ │ │ │ │ │ │ │ │ │ │ │ │
│ │工│ │ │ │ │ │ │ │ │ │ │ │ │
│ │作│ │ │ │ │ │ │ │ │ │ │ │ │
│ │項│ │ │ │ │ │ │ │ │ │ │ │ │
│ │目│ │ │ │ │ │ │ │ │ │ │ │ │
├────┼─┴─┴─┴─┴─┴─┴─┴─┴─┴─┴─┴─┴─┤
│預期效益│ │
├────┼─────────────────────────┤
│附 件│1. │
│ │2. │
│ │3. │
├────┼─────────────────────────┤
│備 註│一 每張表格以填列一個計畫或公共或服務設施為原則。│
│ │二 公共或服務設施用地已取得者請檢附證明文件。 │
└────┴─────────────────────────┘
附件三 單位:元
┌──────────────────────────────┐
│ (全銜) 申領 年度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推動原住民觀光事業發展有│
│關之 (公共) 服務設施補助款明細表 │
├──┬───┬───┬───┬─┬───┬──┬───┬──┤
│ 計 │工作項│公共或│公共或│補│合計│原民│前次申│本次│
│ 畫 │目 │服務設│服務設│償│=+│會分│領原民│申領│
│ 別 │ │施發包│施管理│費│+│擔比│會補助│原民│
│ │ │費 │費 ││ │別X%│款額│會補│
│ │ │ │ │ │ │ │ │助款│
│ │ │ │ │ │ │ │ │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X%〕│
│ │ │ │ │ │ │ │ │-│
├──┼───┼───┼───┼─┼───┼──┼───┼──┤
│一、│(一) │ │ │ │ │ │ │ │
│ ├───┼───┼───┼─┼───┼──┼───┼──┤
│ │(二) │ │ │ │ │ │ │ │
│ ├───┼───┼───┼─┼───┼──┼───┼──┤
│ │(三) │ │ │ │ │ │ │ │
├──┼───┼───┼───┼─┼───┼──┼───┼──┤
│合計│ │ │ │ │ │ │ │ │
├──┼───┼───┼───┼─┼───┼──┼───┼──┤
│二、│(一) │ │ │ │ │ │ │ │
│ ├───┼───┼───┼─┼───┼──┼───┼──┤
│ │(二) │ │ │ │ │ │ │ │
│ ├───┼───┼───┼─┼───┼──┼───┼──┤
│ │(三) │ │ │ │ │ │ │ │
├──┼───┼───┼───┼─┼───┼──┼───┼──┤
│合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總計│ │ │ │ │ │ │ │ │
└──┴───┴───┴───┴─┴───┴──┴───┴──┘
備註:1.非屬專案核定計畫或公共或服務設施項目,申請補助款時不得計
列補償費。
2.補償費包括:土地、地上物、農作物補償費、管線拆遷補償費、
救濟金、獎勵金、作業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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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驗及督導:
(一)施工期間受補助單位應按月將施工進度表(如附件四)於每月結
束後次月五日前送達本會,如有進度落後者,應敘明原因並儘速
解決。
(二)工程施工期間如確需變更設計且其增減金額超過原合約金額百分
之十者,應先報經本會同意後始能辦理,其所增加之經費由受補
助單位自行負擔。
(三)受補助單位於公共或服務設施竣工時應依規定辦理驗收,並即檢
附驗收紀錄、結算證明書、原始憑證(已列入受補助單位年度預
算者,改送預算證明書)或經費分攤表,送本會核備,如實際結
算數或分攤費少於原撥款時,其剩餘款並應一併繳還本會。
(四)公共或服務設施設計預算書圖備查同意前,本會得審視現場及相
關設計畫圖;施工期間並得赴現場審視施工進度及品質。
附件四
(............) 月份執行進度表 主管機關:
計 畫 名 稱 承辦單位:
編號: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計畫│權│預定起│執行進度累積(%) │預算支用累積(千元)│執行│
│ │重│ ├──┬──┬──┼────┬────┤情形│
│項目│%│迄時間│預定│實際│比較│預 定│實 際│說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執行差異 □完成 □超前 □符合 □落後4.99%以下 │
│ □落後5-9.99% □落後10-14.99% │
│ □落後15-19.99% □落後20%以上 │
│ □未屆執行 □規劃中 │
│ □續 (修) 訂計畫 │
│註:當月份若無進度落後情事,則僅填送本表第一項,並請於右下角│
│ 註明共一頁。 │
└──────────────────────────────┘
承辦人簽章 業務單位主管簽章 主辦研考業務單位簽章
電話: ( ) _______________ 第一頁 (共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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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維護及管理:
(一)公共或服務設施完工後受補助單位應依經營管理計畫確實管理。
(二)遊客服務中心等設施、管理單位應確實充實內部設備妥為運用,
以提高其效能。
(三)未依規定妥善經營管理或施工延誤一年以上未竣工者,本會除督
促改善外,並得視其情節酌減或取消該受補助單位爾後之各項補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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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附則:
(一)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各有關人員應依權責核實辦理,如有不
實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
(二)對於推動本要點有關原住民觀光事業績效卓著者或有功人員,由
本會給予適當表揚或獎勵。
(三)本要點之申請案件,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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