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展原住民觀光事業充實服務設施補助經費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86年10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原住民地區觀光事業之
    發展,提昇觀光遊憩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項目:
  (一)原住民觀光資源地區性開發計畫或細部計畫。
  (二)原住民地區性觀光服務設施先期規劃設計。
  (三)觀光(公共)服務設施。
  (四)其他與原住民觀光事業有關之公共設施或計畫。

三、補助條件:
  (一)補助地區須與發展原住民觀光事業有關。
  (二)須先取得用地或土地使用同意書。
  (三)須有妥善之經營管理及財務計畫。
  (四)民間投資意願較低須作示範者。

四、補助對象:
  (一)省(市)政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
  (二)經依法設立登記並與發展觀光事業有關之原住民民間團體。
  (三)其他與發展原住民觀光事業有關之機關(構)。

五、補助原則:
  (一)經本會審議後之計畫預算經費,以補助二分之一為原則;但專案
        報奉核准者專案補助辦理。
  (二)申請機關應自行編列相當申請補助金額之配合款。

六、申請補助書件:
  (一)申請補助計畫表(如附件一)。
  (二)除前款必備表件外,各該申請補助項目,另應備齊下列表件:
        1.申請補助辦理「原住民觀光資源地區性開發計畫或細部計畫」
          者:
          該地區基本資料(如土地標示、計畫面積、土地使用現況、觀
          光遊憩資源類別、交通現況)。
        2.申請補助辦理「觀光服務設施之先期規劃設計」者:
         (1)土地基本資料、基地位置圖及土地取得方式。
         (2)規劃設計需求性及可行性之分析資料。
        3.申請補助辦理「觀光(公共)服務設施」者:
         (1)先期規劃設計書圖(已完成者)或第2目(1)之規定資料。
         (2)興辦服務或公共設施需求急切性之分析資料。
附件一
┌──────────────────────────────┐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補助 (全銜) 辦理  年度  觀光事業 (公共) 服│
│務設施工作計畫表                                            │
├────┬─────────────────────────┤
│計畫 (或│                                                  │
│公共或服│                                                  │
│務設施) │                                                  │
│名稱    │                                                  │
├────┼─────────────────────────┤
│承辦單位│                                                  │
├────┼─────────────────────────┤
│計畫緣由│                                                  │
├────┼─────┬──┬────────────┬───┤
│        │申\機關  │中央│      地方自籌款        │      │
│        │請 \名稱 │    ├───┬───┬────┤      │
│        │金額\    │補助│省(市)│縣(市)│鄉(鎮市)│合  計│
│經費預算├─────┼──┼───┼───┼────┤      │
│ (千元) │ 機關名稱 │    │      │      │        │      │
│        ├─────┼──┼───┼───┼────┼───┤
│        │ 預算金額 │    │      │      │        │      │
│        ├─────┼──┼───┼───┼────┼───┤
│        │ 補助金額 │    │      │      │        │      │
├────┼─────┴─┬┴──┬┴─┬─┴─┬──┼───┤
│        │項          目│ 單位 │數量│ 單價 │複價│備  考│
│        ├─┬─────┼───┼──┼───┼──┼───┤
│        │1│          │      │    │      │    │      │
│        ├─┼─────┼───┼──┼───┼──┼───┤
│工作項目│2│          │      │    │      │    │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公共或服│ (附證明文件)                                     │
│務設施用│                                                  │
│地與得情│                                                  │
│形      │                                                  │
├────┼─────────────────────────┤
│經營管理│                                                  │
│計畫    │                                                  │
├────┼─────────────────────────┤
│預期效益│                                                  │
├────┼─────────────────────────┤
│        │1.                                                │
│附    件│2.                                                │
│        │3.                                                │
├────┼─────────────────────────┤
│        │1.計畫緣由:請說明所依據計畫之全銜;如係連續性計畫│
│        │  ,請填註各期投資經費。                          │
│        │2.經費預算:請確實查明各機關年度預算後填列。      │
│        │3.工作項目:請分項註明公共或服務設施名稱、概算、概│
│        │  要 (公共或服務設施細目、規模、數量) 。          │
│        │4.公共或服務設施用地與取得情形:請註明土地權屬、土│
│備    註│  地使用分區及編定;如非屬自有土地請附土地使用同意│
│        │  書影本。                                        │
│        │5.經營管理計畫:請說明本公共設施興建中及完成後如何│
│        │  管理及維護。                                    │
│        │6.預期效益:請說明本公共設施完成後,服務遊客數及對│
│        │  本地區觀光之影響。                              │
│        │7.預定進度:請依附件五作業時程辦理。              │
│        │8.按計畫別,分別填列。                            │
├────┼─┬────┬─┬────┬─┬───┬┬──┬─┤
│機關首長│  │會計主管│  │單位主管│  │承辦人││電話│  │
└────┴─┴────┴─┴────┴─┴───┴┴──┴─┘

七、申請補助及核准程序:
  (一)申請補助單位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將符合本要點補助條件之
        各項書件及申請補助經費概算明細表送本會審核。其為鄉(鎮、
        市)公所者,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報請該縣(市)政府依行政
        程序層轉本會。
  (二)本會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由本會審查小組審查前項申請補助案
        ,並通知受補助單位辦理。
  (三)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年七月二十五日前將年度工作計畫(如附件二
        ),函送本會審查。
  (四)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公共或服務設施委辦設計
        手續。
  (五)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檢附委辦合約書副本,納入
        預算證明,及領款收據請撥補助經費(補助項目為公共或服務設
        施者,請領本會補助經費之半數;若補助項目為規劃設計者,則
        按其委辦金額加計管理、業務費,並依規辦理)。
  (六)十一月三十日前將公共或服務設施設計預算書圖函送本會同意備
        查後即應發包施工。受補助單位為鄉(鎮、市)公所者,應將設
        計書圖送請該縣政府審查,並依行政程序層送本會備查。
  (七)受補助單位於公共或服務設施發包後應將其合約書副本,領款收
        據、開工報告書,申請補助款明細表(如附件三)與納入預算證
        明書函送本會,以憑撥款。
  (八)預算未明定補助對象或原定補助比率須調整增加者,應先函報本
        會核定後補助。
  (九)若受補助單位如無法於該年度十二月底前辦理招標及委辦手續者
        ,應先敘明理由陳准展延一個月,否則應即將原撥付之補助款繳
        回本會,移撥他用。
  (十)補助對象第(二)項及第(三)項申請,比照前述程序辦理。

附件二
┌──────────────────────────────┐
│ (單位全銜) 申請補助  年度  觀光事業 (公共) 服務設施工作計畫│
│表                                                          │
├────┬─────────────────────────┤
│計畫 (或│                                                  │
│公共或服│                                                  │
│務設施) │                                                  │
│名稱    │                                                  │
├────┼─────────────────────────┤
│計畫緣由│                                                  │
├────┼─────────────────────────┤
│公共或服│                                                  │
│務設施用│                                                  │
│地取得情│                                                  │
│形      │                                                  │
├────┼─────────────────────────┤
│擬興建設│1.                                                │
│施項目  │2.                                                │
│        │3.                                                │
│        │.                                                 │
│        │.                                                 │
├────┼─────────────────────────┤
│經費預算│1.本單位預算:                                萬元│
│        │2.上級政府補助:                              萬元│
│        │合計                                          萬元│
├────┼─────────────────────────┤
│有無管理│                                                  │
│單位 (或│                                                  │
│人員)   │                                                  │
├────┼─┬─┬─┬─┬─┬─┬─┬─┬─┬─┬─┬─┬─┤
│工作流程│月│7│8│9│10│11│12│1│2│3│4│5│6│
│        │份│  │  │  │  │  │  │  │  │  │  │  │  │
│        ├─┼─┼─┼─┼─┼─┼─┼─┼─┼─┼─┼─┼─┤
│        │預│  │  │  │  │  │  │  │  │  │  │  │  │
│        │定│  │  │  │  │  │  │  │  │  │  │  │  │
│        │工│  │  │  │  │  │  │  │  │  │  │  │  │
│        │作│  │  │  │  │  │  │  │  │  │  │  │  │
│        │項│  │  │  │  │  │  │  │  │  │  │  │  │
│        │目│  │  │  │  │  │  │  │  │  │  │  │  │
├────┼─┴─┴─┴─┴─┴─┴─┴─┴─┴─┴─┴─┴─┤
│預期效益│                                                  │
├────┼─────────────────────────┤
│附    件│1.                                                │
│        │2.                                                │
│        │3.                                                │
├────┼─────────────────────────┤
│備    註│一  每張表格以填列一個計畫或公共或服務設施為原則。│
│        │二  公共或服務設施用地已取得者請檢附證明文件。    │
└────┴─────────────────────────┘

附件三                                                  單位:元
┌──────────────────────────────┐
│ (全銜) 申領  年度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推動原住民觀光事業發展有│
│關之 (公共) 服務設施補助款明細表                            │
├──┬───┬───┬───┬─┬───┬──┬───┬──┤
│ 計 │工作項│公共或│公共或│補│合計│原民│前次申│本次│
│ 畫 │目    │服務設│服務設│償│=+│會分│領原民│申領│
│ 別 │      │施發包│施管理│費│+│擔比│會補助│原民│
│    │      │費  │費  ││      │別X%│款額│會補│
│    │      │      │      │  │      │    │      │助款│
│    │      │      │      │  │      │    │      │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X%〕│
│    │      │      │      │  │      │    │      │-│
├──┼───┼───┼───┼─┼───┼──┼───┼──┤
│一、│(一)  │      │      │  │      │    │      │    │
│    ├───┼───┼───┼─┼───┼──┼───┼──┤
│    │(二)  │      │      │  │      │    │      │    │
│    ├───┼───┼───┼─┼───┼──┼───┼──┤
│    │(三)  │      │      │  │      │    │      │    │
├──┼───┼───┼───┼─┼───┼──┼───┼──┤
│合計│      │      │      │  │      │    │      │    │
├──┼───┼───┼───┼─┼───┼──┼───┼──┤
│二、│(一)  │      │      │  │      │    │      │    │
│    ├───┼───┼───┼─┼───┼──┼───┼──┤
│    │(二)  │      │      │  │      │    │      │    │
│    ├───┼───┼───┼─┼───┼──┼───┼──┤
│    │(三)  │      │      │  │      │    │      │    │
├──┼───┼───┼───┼─┼───┼──┼───┼──┤
│合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總計│      │      │      │  │      │    │      │    │
└──┴───┴───┴───┴─┴───┴──┴───┴──┘
備註:1.非屬專案核定計畫或公共或服務設施項目,申請補助款時不得計
        列補償費。
      2.補償費包括:土地、地上物、農作物補償費、管線拆遷補償費、
        救濟金、獎勵金、作業費等。

八、審驗及督導:
  (一)施工期間受補助單位應按月將施工進度表(如附件四)於每月結
        束後次月五日前送達本會,如有進度落後者,應敘明原因並儘速
        解決。
  (二)工程施工期間如確需變更設計且其增減金額超過原合約金額百分
        之十者,應先報經本會同意後始能辦理,其所增加之經費由受補
        助單位自行負擔。
  (三)受補助單位於公共或服務設施竣工時應依規定辦理驗收,並即檢
        附驗收紀錄、結算證明書、原始憑證(已列入受補助單位年度預
        算者,改送預算證明書)或經費分攤表,送本會核備,如實際結
        算數或分攤費少於原撥款時,其剩餘款並應一併繳還本會。
  (四)公共或服務設施設計預算書圖備查同意前,本會得審視現場及相
        關設計畫圖;施工期間並得赴現場審視施工進度及品質。

附件四
         (............) 月份執行進度表    主管機關:
           計 畫 名 稱                    承辦單位:
編號: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計畫│權│預定起│執行進度累積(%) │預算支用累積(千元)│執行│
│    │重│      ├──┬──┬──┼────┬────┤情形│
│項目│%│迄時間│預定│實際│比較│預    定│實    際│說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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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差異  □完成  □超前  □符合  □落後4.99%以下           │
│          □落後5-9.99%   □落後10-14.99%                   │
│          □落後15-19.99% □落後20%以上                     │
│          □未屆執行      □規劃中                          │
│          □續 (修) 訂計畫                                  │
│註:當月份若無進度落後情事,則僅填送本表第一項,並請於右下角│
│    註明共一頁。                                            │
└──────────────────────────────┘
承辦人簽章      業務單位主管簽章      主辦研考業務單位簽章
電話: (  ) _______________                     第一頁  (共  頁)

九、維護及管理:
  (一)公共或服務設施完工後受補助單位應依經營管理計畫確實管理。
  (二)遊客服務中心等設施、管理單位應確實充實內部設備妥為運用,
        以提高其效能。
  (三)未依規定妥善經營管理或施工延誤一年以上未竣工者,本會除督
        促改善外,並得視其情節酌減或取消該受補助單位爾後之各項補
        助。

十、附則:
  (一)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各有關人員應依權責核實辦理,如有不
        實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
  (二)對於推動本要點有關原住民觀光事業績效卓著者或有功人員,由
        本會給予適當表揚或獎勵。
  (三)本要點之申請案件,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