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認證標記授與及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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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授與及管理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
    作認證標記(以下簡稱認證標記),特訂定本要點。

二、智慧創作經准予登記時,本會應授與智慧創作專用權人認證標記。

三、本會核發認證標記之圖式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前項圖式,其圖樣尺度為:長十點二公分×寬五公分。
    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得依實際使用需要調整其大小。

四、被授與認證標記之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得使用認證標記。
    被授與認證標記之智慧創作專用權人所依法授權之被授權人,於授權
    期間內,得使用認證標記。

五、使用人應自行製作或印刷認證標記。使用認證標記時,應將第三點規
    定之圖式,連同智慧創作專用權證書號數,完整標示於所使用物件或
    文書之顯著部位。物件本身無法標示時,應在其包裝或容器上標示。
    無包裝或容器或不適宜標示者,以繫掛方法,或其他適當之方式標示
    。

六、被授與之認證標記,經本會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
    三十六條撤銷或廢止者,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及被授權人不得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