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社工員師公開甄選作業規範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合
    理進用與運用原住民社工員(師)(以下簡稱社工員(師)),建立
    公開甄選機制及公平、公正、公開的用人制度,統一明定甄選資格、
    錄取方式及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社工員(師),指本會依原住民社工員(師)工作要點第
    一點規定,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
    員僱用辦法(以下簡稱約僱辦法)或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僱之聘僱
    人員。

三、本會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聘僱之社工員(師)出缺時,應依
    本規範辦理公開甄選。

四、依本規範參加甄選之人員,應為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具有原住
    民身分及族語能力證明,國內、外大學(專)院校以上畢業者為限,
    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僱用人員:
        1.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者。
        2.非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取得十二學分以上社會工作學分者
          。
        3.非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具二年以上之社會福利或行政之實
          務工作經驗者。
  (二)聘用人員
        1.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具二年以上之社會福利或行政之實務
          工作經驗者。
        2.非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取得二十學分以上社會工作學分,
          具五年以上之社會福利或行政之實務工作經驗者。
        3.非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具八年以上之社會福利或行政之實
          務工作經驗者。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僱為社工員(師):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
          此限。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
          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依法停止任用。
        7.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8.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公開甄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提出甄補需求: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需甄補新進社工員(師
        ),應函請本會同意甄補後,始可為之。
  (二)組成甄選小組:
        1.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甄補新進社工員(師)應成立甄選小
          組,以公開、公正、公平競爭方式行之,該小組應於甄選前成
          立,其任務如下:
         (1)甄選作業方式之決定。
         (2)審查應徵人員之資格條件。
         (3)執行各項甄選工作。
         (4)其他有關甄選標準、甄選過程或甄選結果之相關事宜。
        2.甄選小組之組成置委員五人至七人,應包括用人機關之用人單
          位、人事單位(政風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列席)或必要時得外
          聘專家、學者。
        3.甄選小組之召集人由直轄市、縣(市)長或其授權之人員指派
          機關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其餘甄選委員由科長以上
          職級人員擔任。
        4.擔任甄選小組置委員,不得有下列情形:
         (1)接受請託或關說。
         (2)為特定應徵人員利益而為遴選。
         (3)明知操守不正而仍為遴選。
        5.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甄選小組委員:
         (1)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2)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3)受監護、輔助或破產宣告。
        6.甄選小組名單,於甄選開始前即應予保密。公開甄選工作結束
          後始得解密;其經甄選而無法適任(合)人員時亦同。
        7.甄選小組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迴避並解除小組委員身分
          :
         (1)甄選小組委員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
            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
         (2)本人與應徵人員現有或曾有僱傭或利益關係。
         (3)其他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三)擬訂甄選作業方式:用人機關辦理公開甄選,得就資格審查、筆
        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等方式,提請本甄選小組擇一採行或
        二種以上方式併行,並依行政程序簽奉機關首長同意辦理。
        1.資格審查:指審查應考人之學歷、經歷、語文能力、專業證照
          等相關證明。
        2.筆試:指以文字書寫或劃記方式使用試卷或試卡作答者。筆試
          範圍為(1)原住民族法規等相關法令;(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社會工作概
          論領域課程,包括社會工作概論、社會福利概論或社會工作倫
          理二學科。
        3.口試:指以語言問答方式評量參加甄選之知能及有關事項。
        4.測驗:指心理或體能等測驗。
        5.實地考試:指以實地操作方式評量應考人之專業技術。
  (四)辦理徵才公告:
        1.各用人機關應將職缺、名額、資格條件、工作項目、工作地址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甄選方式及成績排名方式等相關
          規定,於甄選簡章內訂定,並於機關(單位)網站及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站公告,公告期間自公告次日起算至少七
          天。
        2.公告當日不計入,公告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為公
          告末日;公告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
          該日之次日為公告之末日。
  (五)報名方式:一律採通訊報名,由用人機關統一收件、彙整表件,
        並將報名資料建檔及校正。
  (六)審查應徵人員資格條件:
        1.報名截止日三日內,用人單位辦理初審程序後應召開甄選小組
          會議(資格審查會議),就各應徵人員之資格條件辦理審查工
          作,並做成會議紀錄(應包含出席委員、符合及未符合應徵資
          格者之原因說明等會議內容)。
        2.甄選小組資格審查會議召開完竣後,於一週內將各應徵人員之
          學經歷證明等相關文件及甄選小組資格審查會議紀錄函送本會
          審議。
        3.經本會審議用人機關所送之各應徵人員學經歷證明等相關文件
          未缺漏,及資格審查結果無誤,則於一週內函請用人機關擇期
          辦理甄選工作;若經查有文件缺漏或資格審查結果有誤,本會
          將退請用人機關重新依本規定流程重新審查並補正。
  (七)通知應徵人員甄選時間:
        1.通知符合資格條件之應徵人員於用人機關所定日期及地點參加
          甄選。
        2.除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甄選日期及甄選當日之流程,
          不得任意更動。
  (八)辦理甄選事務及成績核算:
        1.甄選前二天,用人機關應將試務工作人員、甄選委員聯繫事項
          、甄選文件製作、場地佈置等安排妥當。
        2.甄選小組委員於甄試前抵達會場。
        3.用人機關於甄試當日結束後立即召開甄審小組第二次委員會議
          (成績核算暨甄選結果審議會議),成績核算結果經甄選小組
          召集人當場宣讀並經各甄選委員確認無誤,由參與甄選全體委
          員簽名或蓋章後,並經簽陳機關首長後以密件方式彌封,依行
          政程序函送本會。
  (九)公告錄取名單:甄試後一週內,用人機關應以密件方式將甄選小
        組之甄試結果簽奉機關首長核可並經函送本會核定後,用人機關
        於機關網站公告錄取名單。
  (十)辦理報到作業:用人機關收到本會核定函後,將相關文件移請人
        事單位依相關規定通知錄取人員辦理報到等相關事宜。

六、甄選小組審議原則如下:
  (一)甄選小組第一次委員會議(資格審查會議):
        1.用人單位應依據甄選項目及甄選標準就各應徵人員之學經歷證
          明文件是否符合甄選之資格條件擬具初審意見,連同各應徵人
          員資料送甄選小組委員覆審。
        2.甄選小組應就各甄選項目、甄選標準、各應徵人員資料及用人
          單位初審意見,逐項討論之。
        3.如經甄選小組會議審查,發現應徵人員資格條件不符社工員(
          師)甄選資格及有不得聘僱之情事,應請用人單位當場補正及
          確認,並將甄選小組與用人單位初審意見有異部分,由本甄選
          小組或該個別委員敘明理由,並列入會議紀錄。
  (二)甄選小組第二次委員會議(成績核算暨甄選結果審議會議):
        1.辦理甄選時,甄選小組委員應按評分(比)表所列項目逐項評
          分或排序,並簽名或蓋章。應試者測試結束後,用人機關應立
          即召開第二次會議,由用人單位彙整各委員評分(比)表並製
          作總表,於當次甄選會議結束前,由召集人宣讀甄選結果並經
          各委員確認無誤,再由參與甄選之委員簽名或蓋章。內容如有
          修正,應經修正人員簽名或蓋章。前開會議,應作成紀錄。
        2.不同委員之甄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於甄選小組會議
          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得逕由甄選小組就下列
          選項擇一作成決議:
         (1)維持原甄選結果。
         (2)除去個別委員甄選結果,重計甄選結果。
         (3)廢棄原甄選結果,重行提出甄選結果。
         (4)無法評定適合人員。
  (三)其他注意事項
        1.甄選小組委員應公正辦理甄選。甄選及出席會議,應親自為之
          ,不得代理,並參與評分(比)工作。
        2.各應徵人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應以代號表示各出席委員
          姓名。
        3.業務單位擬具初審意見及甄選小組委員會審查、議決及評分結
          果等甄選作業,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
        4.甄選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出席三分之二,始得開會;應經
          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5.甄選小組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
          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以備查考。甄選小
          組不得拒絕。

七、成績計算方式及錄取標準如下:
  (一)成績計算方式:
        1.用人單位提出初審意見,甄選小組委員就初審意見、應徵人員
          資料、甄選項目逐項討論後,各甄選委員依甄選項目,填寫評
          分表之個別應徵人員各項目及子項評分,交由用人機關工作人
          員計算個別應徵人員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
          ,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
        2.併採口試及其他二種以上方式者,口試成績不得高於總成績百
          分之四十。
        3.併採筆試與實地測驗者,筆試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實地測驗
          占總成績百分之六十。
        4.總成績未達八十分者,不予錄取。
        5.甄選委員甄選評分表及甄選總表如附件。
  (二)錄取標準
        1.按各約聘僱計畫需用名額決定增額錄取人員。錄取人員依成績
          高低排名,如兼採筆試方式舉行,總成績相同時,按筆試成績
          排名;筆試成績相同者,按資格審查成績排名;如當次甄選未
          考筆試或採行上述方式時,由用人機關於甄選簡章中,定其錄
          取標準。
        2.用人機關得視業務需要,酌增備取名額,列入候用名冊。經列
          入候用名冊人員,自榜示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獲遴用者,喪失
          甄試錄取資格。

八、錄取人員於受聘或僱用後,其權利、義務應依契約或相關規定辦理。

九、受補助聘僱社工員(師)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機關長官對於配偶
    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聘僱。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
    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聘僱。
    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聘僱者,不受前項之限制。但其契
    約因期限屆滿或其他原因終止後,仍應受前項迴避聘僱之限制。
    社工員(師)之聘僱或遷調,準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
    一項規定。

十、機關辦理甄選,不得於甄試前洩漏甄選小組委員名單、口試及測驗之
    題目或考卷、各應徵人員相關資訊等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
    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應徵人員之成績等相關資料於甄選小組第二次委員會議(成績核算及
    甄選結果審議會議)結束後至本會核定前,仍應保密。
    甄選小組委員及參與甄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各應徵人員之資料,除供公
    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甄選後亦同。

十一、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研訂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規定,
      並落實行政透明措施,提升政府公信力及施政品質。
      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就社工員(師)甄選事宜,應確實
      辦理「例行監督」、「自行評估」及「內部稽核」等監督作業,檢
      查內部控制實施狀況,並針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提出之具體
      興革建議,採行相關因應作為,就關鍵控制重點進行持續性監控或
      稽核,以合理確保業務之正常運作。
      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訂定社工員(師)人事進用程序
      之「作業程序說明表」及「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表」,以落實自
      我監督及評估機制,強化內部控制之有效性。
      前項「作業程序說明表」及「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表」,應函送
      本會備查後,始可辦理甄選工作。如遇有作業項目或控制重點之增
      刪修正、或有其他重大修正時亦同。

十二、本會應組成監督小組協助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工
      員(師)公開甄選業務之內部控制執行情形,並適時提供改善建議
      。
      本會監督小組針對應辦理稽核之業務或事項進行年度稽核;必要時
      ,得針對特定案件、異常事項或其他未及納入年度稽核之事項進行
      專案稽核等工作。
      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本會辦理前二項事宜。
      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工員(師)之公開甄選事宜
      ,如發覺有違法舞弊之嫌,且由監察、檢察等機關調查中者,本會
      將停止年度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