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合理規範本會各單位辦理採購工
作之獎懲,提升採購效率及確保採購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為提升本會採購品質,獎勵辦理採購業務成效優良者,懲處本會常見違反
政府採購法之採購行為,為本要點訂定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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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採購案件之獎勵規定及獎勵額度如下:
(一)當年度辦理採購金額級距為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案件三件以
上,有具體個案事證並具採購成效且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法
令者,業務單位承辦人嘉獎二次。
(二)當年度辦理採購金額級距為巨額案件兩件以上,有具體個案事
證並具採購成效且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者,業務單位承
辦人嘉獎二次。
〔立法理由〕 本點明定獎勵事項以採購案件金額之大小、件數多寡,有具體個案事證並
具採購成效且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者,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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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採購案件之懲處規定及懲處額度如下:
(一)未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四條規定,於接獲廠商通知備
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三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
錄者:
1.超過上述規定一至十日,業務單位承辦人書面告誡一次。
2.超過上述規定十一至二十日,業務單位承辦人申誡一次。
3.超過上述規定二十一日以上,業務單位承辦人記過一次,其
直屬科長督導不周記過一次。
(二)未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起
,十五日內辦理付款完成者:
1.超過上述規定一至五個工作日,業務單位承辦人書面告誡一
次。
2.超過上述規定六至十個工作日,業務單位承辦人申誡一次。
3.超過上述規定十一個工作日以上,業務單位承辦人記過一次
,其直屬科長督導不周記過一次。
(三)辦理採購案件,已過契約規定之最後履約期限,其無正當理由
,超過履約期限半年仍未辦理全案結算驗收者,業務單位承辦
人申誡一次;超過履約期限一年仍未辦理全案結算驗收者,業
務單位承辦人記過一次,其直屬科長督導不周記過一次。
前項第一款辦理驗收時間點之計算,實地驗收以驗收日為基準;書面
陳核驗收者以業務單位主管核章日為基準;召開審查會者以召開審查
會當日為基準。
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限,其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准。
〔立法理由〕 一、依據政風室稽核「本會一百零八年度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案件專案稽核
報告」之稽核缺失,訂定懲處行為及懲處額度。
二、本要點懲處行為說明如下:
(一)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條之一:「勞務驗收,得以書面或
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其書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得視為
驗收紀錄。」;同施行細則第九十四條略以:「機關應於接獲
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三十日內辦理驗收,並
作成驗收紀錄。」。查本會各業務單位有未依政府採購法期限
內完成驗收審核程序,為辦理政府採購慣常瑕疵,爰將接獲廠
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辦理驗收超過三十日之行
為,明定為懲處行為。
(二)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三條之一略以:「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
付款及審核程序,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並於接到廠商提出之請款單據後,十五日內付款。」;
同項第二款:「驗收付款者,機關應於驗收合格後,填具結算
驗收證明文件,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十五日內付款。」
。同條第二項:「前項各款所稱日數,係指實際工作日,不包
括例假日、特定假日及退請受款人補正之日數。」。查本會各
業務單位有未依政府採購法期限內完成付款程序,為辦理政府
採購慣常瑕疵,爰將超過十五日未完成付款之行為,明定為懲
處行為。
(三)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三條:「工程、財物採購經驗收完畢後,
應由驗收及監驗人員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簽認。前項規定
,於勞務驗收準用之」之規定,為規範業務單位辦理採購案件
依契約履約期限辦理全案結算,避免延宕本會業務績效及影響
廠商權益,明定採購案件逾契約履約期限延宕許久仍未全案結
算驗收之行為,明定為懲處行為。
三、懲處額度按情節輕重分別定有書面告誡、申誡及記過三種類型。業務
單位承辦人之行為達記過時,其直屬科長因督導不周事由,以記過記
之。
四、第一項第一款辦理驗收時間點之計算為「實地驗收以驗收日為基準」
;「書面陳核驗收者以業務單位主管核章日為基準」;「召開審查會
者以召開審查會當日為基準」。
五、另參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五條規定,於本點第二項增訂前三
款所定期限,有特殊情形者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延期之例外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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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二點及第三點採購獎懲案件,由各業管處室每年三月就上一年度採
購案件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檢具有關資料,提報本會考
績委員會審議。
〔立法理由〕 依原住民族委員會審議獎懲案件作業原則第四點「各單位提報之獎懲案件
,應詳敘具體事實,擬議公正客觀之具體意見及建議名單,註明依據法令
條款,並檢附有關證據、資料。」之規定,提報本會考績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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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 本要點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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