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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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全民運動之全齡化與社區化發展,促進競
技運動全民化、各層級賽事推廣、運動教育及技能發展,形塑運動文化,
特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理由〕
配合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成立,為落實推動「提倡全民運動,增進
國民健康」之核心目標,促使國民養成規律運動之習慣及建立熱愛運動之
生活模式,將運動融入生活中,以形塑運動文化,有設全民運動署(以下
簡稱本署)之必要,爰明定本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五、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獎勵及執行。
六、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輔導及獎勵
    。
七、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獎勵、管理及監督。
八、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輔導、監督及管理。
九、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立法理由〕
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
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副署長一
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理由〕
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理由〕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理由〕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
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
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重申。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