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民間興建運動設施,依經
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提供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
,訂定民間運動設施業者申請承租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土地或設定地
上權審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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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間運動設施業者申請承租國營事業土地或設定地上權,除法令另有
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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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運動設施,係以國際單項運動總會所轄或本會所輔導運動
項目之設施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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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間運動設施業者申請承租國營事業土地或設定地上權,其申請土地
面積應達十公頃以上,且以興建下列重大運動設施為限:
(一)配合國家體育政策需要者。
(二)對促進全民運動及地方體育發展有重大效益者。
(三)對提昇國家競技運動水準有重大貢獻者。
(四)對推動國際體育交流有重大功能者。
(五)對改善偏遠地區運動設施有重大幫助者。
依前項第五款規定申請者,其土地面積不受應達十公頃以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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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間運動設施業者申請承租國營事業土地或設定地上權,以興建下列
設施為限:
(一)運動場館(地)設施。
(二)運動場館(地)之行政管理、環保及服務設施或其他相關必要之
附屬建築物及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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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間運動設施業者申請承租國營事業土地或設定地上權,應填具申請
書(格式如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六份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公司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二)擬興建運動設施之事業計畫(格式如附件二)。
(三)擬承租或設定地上權土地位置、需地面積、規劃配置圖、地籍圖
、最近三個月內所核發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四)國營事業單位出具需用土地為可提供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之證明文
件。
(五)其他相關機關審核所需之文件。
附件一:申請書
申請人 為興辦 事業用地需要,擬租用後列國營事業
公司土地,請惠允發給「得向國營事業申請租用土地或設定地上權之
文件」,俾憑依「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提供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之規定,向 公司申辦承租或設定地上權。茲檢附具事業計畫(書
)及申請人之執照文件等一式六份,請惠予同意。此致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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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標 示 │面積│土地編定用途 │備註│
├──┬───┬─┬──┬──┤(平├───┬─────┼──┤
│縣市│鄉鎮市│段│小段│地號│方公│使 用│使用地編定│ │
│ │ │ │ │ │尺)│分 區│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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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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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人: (戳章)
負 責 人: (簽章)
地址及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二
事業計畫(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壹 本計畫擬興辦事業屬於「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提供土地出租及設定地
上權辦法」第 條 款事業之計畫設施。
貳 事業計畫概要
一 計畫目的及事業計畫重要性說明
二 興辦事業內容、設施與用地面積需求概要說明
三 預估計畫時程
四 財務來源說明
五 效益評估
六 其他
參 附件
一 公司執照或法人登記書影本
二 地籍位置圖(不小於四千八百分之一為原則)及土地規劃配置圖(不
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為原則)
三 土地登記簿謄本(最近三月內所核發)
四 國營事業單位出具需用土地為可提供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之證明文件
五 其他相關機關審核所需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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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民間運動設施業者所送申請文件或資料不全者,本會應通知其限期補
正,逾期不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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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核民間運動設施業者承租國營事業土地或設定地上權之申請案件,
應會同經濟部及其他相關機關與學者專家進行實地會勘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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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間運動設施業者依本要點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應於收到核准文
件日起三個月內,向國營事業單位提出承租土地或設定地上權之申請
,逾期原核准文件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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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民間運動設施業者依本要點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有關土地之使用
、變更及開發建築等事宜,應依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估及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等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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