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
貳、目的:
為強化本署海洋、海岸巡防任務執行能力,精進海巡人員執法效能,
以淨化海域、海岸治安,確保國家安全。
參、訓練構想:
依「為用而訓」、「訓用合一」之指導,明確規範各級訓練權責,並
結合本署任務及海洋、岸際勤務屬性,訂定各項施訓政策,置重點於
強化執法所需相關司法專長訓練課目為主,應排除一切訓練干擾,全
面落實推展訓練,並藉督考、測驗等方式,提升訓練成效。
肆、訓練權責:
本署:負責策訂訓練作業要點,依需要實施督導。
海洋、海岸巡防總局:負責策訂訓練綱要計畫及督導、測考。
地區巡防局:負責策訂訓練實施計畫及督導、測考。海巡隊、岸巡總
隊、指揮部:每半年訂頒階段訓練實施計畫及督導、執行。
岸巡、安檢大隊:每季訂頒階段訓練課目時數配當及督導、執行。
岸巡、安檢中隊:每月排訂課表及執行。
伍、訓練政策:
一、共同教育:
(一)司法警察專長訓練:以儲備具司法警察(官)職能為目的,依海岸
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規定辦理,訓期四至八週,區
分一級、二級與一般專長班三類,課程以海巡相關法令、執法及犯
罪調查、偵訊及移送作業等課目為主。
(二)幹部研習:以提升幹部素養為目的,每季或依任務需要,由總局、
地區巡防局針對領導統御、管理、海巡勤務及相關法令等課程,辦
理研習或講習。
(三)專題講座:由海巡隊、岸巡總隊以上單位,配合定期會報,針對海
岸巡防法暨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國家安全法暨施行細則、行政程
序法、海洋法規、海域環境保護、保育、海洋污染防治等相關法令
訂定專題,邀請學者專家實施講演,以精進法令素養。
二、海洋巡防總局:
(一)新進人員職前訓練:
1.以結合實務施訓為主,由研習中心規劃訓期集中訓練。
2.課程以執勤法令、滅火、急救、求生、救生艇操作、海上救難、
海域環境保護、保育及海洋污染防治等為重點,經測驗後,分發
單位服勤。
(二)在職訓練:
1.海巡隊及直屬船隊以強化專業法令、執勤技能等訓練為目標,課
程以陸上、海上專技訓練、海難救助、海域環境保護、保育、海
洋污染防治及射擊訓練等課程為重點,由總局依需要訂定時間施
訓。
2.偵防查緝隊以強化偵辦能力為目標,置重點於犯罪調查、執勤法
令等課程,遴聘專家、學者以講演方式實施,或參加刑事警察局
辦理之相關班隊訓練。
3.各海巡隊、直屬船隊每二個月實施法制教育乙次;總局每半年實
施法制巡迴教育乙次,並視所屬風紀狀況,不定期實施。
(三)專業訓練:
總局依據任務需要,排定輪機、電機、航海(包括氣象、天文、地
文等)、艦艇操作、艦艇維修、通訊、資訊、情報、外語、海洋法
令、偵防查緝、航海特考輔導、海上專技及動力小艇等職類,由研
習中心以自訓或委訓方式開班施訓。
三、海岸巡防總局:
(一)新進人員職前訓練:
1.士官兵:
(1)由岸巡總隊負責,施訓四週(含見學一週)。
(2)課程以司法專長相關執勤法令及岸巡、安檢勤務為重點,完訓
前統一測驗,合格後派勤;東、南沙單位由南巡局規劃施訓。
2.軍官幹部:
(1)由總局集中施訓,訓期四週。
(2)課程以司法專長相關執勤法令、偵辦作業及岸巡、安檢勤務為
重點,經測驗合格後任職。
(二)在職訓練:
1.岸巡、安檢區分一、二線部隊,由大隊主官視天候及勤務狀況,
彈性時間排訂課程訓練:
(1)一線部隊:僅實施愛國教育、司法警察專長、射擊及體能訓練
等課程。
(2)二線部隊(岸巡總隊、大隊之勤務中隊及警衛、通資部隊,不
含岸巡機動中隊):置重點於司法警察專長、體能戰技、射擊
及專業訓練等課程。
2.機動查緝隊置重點於犯罪調查、偵辦作業、執勤法令等課程,或
參加刑事警察局辦理之相關班隊訓練。
3.各大隊每二個月對所轄中隊、哨所、安檢所(站)基層單位、各
地區巡防局每季對岸巡、安檢大隊、機動查緝隊以上單位實施法
制巡迴教育乙次。
4.東、南沙、基隆嶼、澎佳嶼地區岸巡單位:以加強體能、射擊(
含防衛武器)、應變、執勤法令等課程訓練為主。
(三)任務專精訓練:
1.各岸巡、安檢大隊所屬之機動中隊,由總局規劃訓練流路施訓,
以司法警察專長課程為重點,輔以必要之愛國教育、岸巡、安檢
勤務及軍事課程等訓練,完訓後接替第一線防務。
2.施訓期間如遇重大走私、非法入出國等狀況,依需要暫停施訓,
機動前推一線支援。
(四)專業訓練:
總局依任務需要,排定二年領導幹部、三年領導幹部、雷達操作、
情報、通電及預財士等職類,由研習中心以自訓或委訓方式開班施
訓。
四、岸、海聯合演訓:
由海洋、海岸巡防總局輪流主辦(九十年由海岸總局主辦),每年實
施岸、海聯合演訓乙次,依當前兩岸情勢結合本署任務,假定各種可
能發生狀況,採兵棋推演、實況演練及綜合檢討等方式實施,以提升
各種突發狀況反制應變能力。
陸、成效驗證與獎懲:
一、海洋、海岸巡防總局:海洋總局年度內對所屬單位實施測考乙次,並
辦理獎懲,海岸總局對所轄單位採不定期督考。
二、地區巡防局:每半年對所屬單位實施測考乙次,並辦理獎懲。(海岸
總局測考時合併實施)
三、岸巡總隊、指揮部:每季對所屬單位至少實施訓練實況督考乙次,並
辦理評比。
柒、一般規定:
一、請海洋、海岸巡防總局依需要製作司法警察專長或其他課程教學影音
光碟,撥發各級使用,以利教學實施。
二、新進人員職前、在職及專精訓練法令及偵辦課程之授課教官,應以司
法警察專長班結訓人員為主,另請海岸巡防總局考量增加司法警察專
長訓練能量,以滿足岸巡基層單位偵辦人員需求。
三、本署將函發國防部、內政部警政署請同意使用設置於各地區之射擊訓
練靶場,各總局應明確律定實彈射擊訓練期程,並責由各岸巡總隊、
海巡隊逕洽靶場管理單位,納入流路安排。
四、各級應審慎規劃各項訓練安全措施,以確保人員訓練安全。
五、除任務執行外,各級應建立訓練為先之理念,簡併各項會議、講習及
督導,減輕基層幹部負擔,並嚴格差勤管制,以提升到課率。
六、海洋、海岸巡防總局對共同性訓練職類或講習應互相協調派員送訓,
以建立「訓練資源共享」之觀念,避免浪費訓練資源。
七、岸巡總隊以下部隊,應藉莒光日電視教學實施愛國教育,以培養人員
忠誠思想及高尚情操。
八、各總局請依本作業要點,針對單位任務特性訂定訓練計畫,陳報本署
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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