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暨所屬機關人員遴用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8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為達海岸一體、事權統一之目標,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
    稱本署)暨所屬機關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依法成立,並納編
    原國防部海岸巡防司令部暨所屬海巡部隊、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
    、財政部關稅總局海務組暨所屬八艘緝私艦,同時進用部份文職人員
    ,惟上述四類人員之任用資格、派免遷調、考核獎懲、待遇福利、退
    休撫卹及權利義務等相關人事規範均不相同,為使組織能永續經營,
    於本署組織法第二十三條已有明文規定,應律定專屬之人事制度,使
    既存四軌併行之人事制度趨於一致,進而建立組織文化,讓組織成員
    產生向心力,有效發揮組織之功能。在海巡人員專屬之人事制度未律
    定前,特訂定本原則,俾使本署及所屬機關人員之遴用有所依循。
二、軍職人員之遴用︰
  (一)相關法律之規定︰
        1.本署組織法第二十二條、本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十一條
          及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第十一條規定,本署暨所屬機關軍職
          人員之任用應逐年降低其配比,於上開法令施行八年後,人員
          之任用以文職人員為主。
        2.本署組織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四種官制人員各依
          其原有相關法令任用及管理。
        3.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各地區巡防局組
          織通則第十二條規定,該總局及所屬機關得設海岸巡防總隊及
          所屬單位、警衛大隊、通資作業大隊,均屬軍職(以下簡稱全
          軍職單位),所需人力,以兵役人員充任,由本署會同國防部
          辦理。
  (二)遴用之時機︰由於受到前開本署及所屬機關軍職人員之任用應逐
        年降低其配比,八年後人員任用以文職為主規定之限制,本署及
        海岸巡防總局應訂定逐年輔導所屬軍職人員轉任文職之人數,於
        達成年度目標後,本署、海岸巡防總局暨所屬各地區巡防局軍文
        併列之職務,始得遴用軍職人員。
  (三)遴用之範圍︰本署、海岸巡防總局暨所屬各地區巡防局遴用軍職
        人員時,應以下列範圍為限︰
        1.本署全軍職單位人員。
        2.依本署組織法第二十條規定,遴用具有航海、造船、輪機、資
          訊、電子等五類專長之人員。
        3.依立法院附帶決議,為應積極籌設空中偵巡隊需要,遴用具有
          飛行暨其相關專長之人員。
          依前開2.3兩款規定遴用之軍職人員,應依其學歷、經歷、官
          科、軍職專長及證照等認定所具之專長。
  (四)遴用之方式︰
        1.本署薦任官等以上之職務遴用軍職人員時,凡屬調陞者,除由
          本署符合晉陞資格條件之軍職人員列冊候選外,另應請海岸巡
          防總局推薦具海巡部隊實務經歷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考績為
          甲上以上者一人併列候選,再由本署依「陸海空軍軍官選訓晉
          任資績計分標準表」之規定計分,並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就前
          三名中圈定陞補之﹔海岸巡防總局暨所屬各地區巡防局職務出
          缺時,比照上開規定辦理。
        2.全軍職單位編制少校以下職務出缺時,由本署海岸巡防總局逕
          向國防部各單位商調,俟獲同意後,陳報本署辦理,調任人員
          到職後,須服務屆滿一年以上,始得調整至地區巡防局以上機
          關服務。
三、文職人員之遴用︰為提升本署暨所屬機關人員之素質及拔擢優秀人才
    ,並考量組織之特性,有關文職人員之遴用茲依內陞與外補二部份,
    分別規定如下︰
  (一)內陞︰
        1.本署薦任非主管以上職務出缺時,除由本署符合晉陞資格條件
          者列冊候選外,海洋巡防總局及海岸巡防總局應各推薦一員併
          列候選,再由本署依「公務人員陞遷考核評分標準表」之規定
          計分,並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
        2.海岸巡防總局薦任非主管以上職務出缺時,除由該總局符合晉
          陞資格條件者列冊候選外,各地區巡防局應各推薦一員併列候
          選,再由該總局依「公務人員陞遷考核評分標準表」之規定計
          分,並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
        3.海洋巡防總局或海岸巡防總局所屬各地區巡防局薦任非主管以
          上職務出缺時,由各該總局或各地區巡防局符合晉陞資格條件
          者列冊候選,再依「公務人員陞遷考核評分標準表」之規定計
          分,並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
  (二)外補︰依本署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本法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所
        定列有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警察人員派充之﹔
        另依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所定各職務官等職等均為警、文併用
        ,爰將本署暨所屬機關文職人員之遴用區分為警察人員與一般公
        務人員兩類,並分別規定如下︰
        1.警察人員︰薦任非主管以下職務應以年紀輕具發展潛力為原則
          ﹔薦任主管以上職務並須具有擬任職務之專業知識或相關實務
          經驗。其相關規定如下︰
         (1)薦任非主管以下職務須具備下列條件︰
            A、年齡︰
              (A)委任辦事員層級以下職務應在三十五歲以下。
              (B)薦任科員層級以下職務應在四十歲以下。
              (C)薦任專員層級以下職務應在四十五歲以下。
            B、具警察官任用資格。
            C、無品操或其他不良紀錄。
            D、最近三年評鑑均為「乙上」以上,且最近三年年終考績
                (成)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E、各警察機關因案免職人員,不予檢討遴用。
        (2)薦任主管以上職務︰
            A、年齡︰
               (A)薦任科長層級職務應在五十歲以下。
               (B)簡任非主管職務應在五十五歲以下。
            B、餘同前項薦任非主管以下職務遴補條件。
                2.一般公務人員︰薦任非主管以下職務應以年紀輕、學
                  歷高,具發展潛力為原則﹔薦任主管以上職務並須具
                  有擬任職務之專業知識或相關實務經驗。其相關規定
                  如下︰
         (1)委任辦事員以下職務須具備下列條件︰
          A、年齡在三十五歲以下。
          B、學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及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之特
              種考試以上考試及格。
          C、無品操或其他不良紀錄。
          D、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成)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2)其他薦任非主管以下職務須具備下列條件︰
          A、年齡︰
        (A)薦任科員層級以下職務應在四十歲以下。
        (B)薦任專員層級以下職務應在四十五歲以下。
          B、學歷︰下列條件之一者︰
        (A)大學畢業及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及格。
        (B)研究所以上畢業及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其相當之特種考試
              及格。
          C、具有發展潛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A)具有已出版之著作或曾經公開獲獎之作品。
        (B)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成)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D、無品操或其他不良紀錄。
        (3)薦任主管以上職務︰
         A、年齡︰
         (A)薦任科長層級職務應在五十歲以下。
         (B)簡任非主管職務應在五十五歲以下。
         B、餘同前項薦任非主管以下職務遴補條件。
         (4)小隊長及隊長等同層級職務,僅具有乙等警察特考及格資
              格,如未具有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者,不
              得逕以本署暨所屬機關薦任官等之職務遴用。
  (三)遴用身心障礙人員︰本署及所屬各級機關均應依「身心障礙保護
        法」第三十一條︰「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
        工總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
        ,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二(亦即本署、海洋巡防總局、海
        岸巡防總局每遴用文職人員五十人需遴用殘障人員一人)」之規
        定辦理。
  (四)依考試等級任用:高考或三等(乙等)特考及格者,初任本署暨
        所屬機關職務時,先以薦任科員層級職務任用
四、關務人員部分:依本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規定,並未設置關務人
    員官稱官階職務,因此,自本署成立後,除隨同業務移撥本署之海務
    技工,得依其原關務人員相關規定改任官稱官階外,非移撥人員不得
    再以關務人員進用。
五、一般規定︰
  (一)對於請託或關說者,一律列冊管制。
  (二)循行政系統陳報自願請調者,由任免權責機關存記後,遇缺統案
        檢討派補
  (三)人事、主計、政風人員遴用,依各該人員專屬之人事法規相關規
        定辦理。
  (四)情報體系人員之遴用,依本署訂頒之「情報體系人事經管及人員
        調任作業暫行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