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
貳、目的:
為強化本署海洋、海岸巡防任務執行能力,精進海巡人員執法效能,
以淨化海域、海岸治安,確保國家安全。
參、訓練構想:
依「為用而訓」、「訓用合一」之指導,明確規範各級訓練權責,並
結合本署任務及海洋、岸際勤務屬性,訂定各項訓練項目與規範,置
重點於強化執法所需相關專長訓練課目為主,排除一切訓練干擾,全
面落實推展訓練,提昇訓練成效。
肆、訓練權責:
一、本署:負責海域、海岸執勤人員訓練指導要點之策頒及督考等事項
。
二、各總局:負責訓練計畫之策頒、督導及考核等事項。
伍、訓練指導:
一、新進人員職前訓練:
(一)軍、士官職前訓練:由海岸巡防總局集中施訓。
(二)新進岸巡員訓練:新進人員報到後,結合調適教育實施八週司法
警察專長訓練(含勤務見學)完成後派職服勤。
(三)巡防士官班:延續岸巡員專長訓練成效,擇優選派於海岸巡防總
局人員研習中心受訓。
二、司法警察專長訓練:
依據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視任務需要及人員
離退狀況規劃辦理一級專長班、二級專長班、一般專長班。
三、幹部研習:提昇幹部執勤素養,不定期辦理研習或講習。
(一)高階司法班研習:海洋、海岸巡防總局洽請中央警察大學、警察
專科學校或相關機構規劃辦理。
(二)各級幹部候選講習:為使各級幹部候選人員,藉由密集講習及參
訪見學,儘早瞭解海巡任務、特性及工作重點,俾能強化執勤能
力,有利人員調任運用。
(三)學術研討(座談)會:邀請專家學者與相關部會人員,籌辦本署
法定職掌相關議題之學術研討會及辦理海洋事務發展座談會等,
研討本署發展方向與任務作為。
(四)專題講演:依本署執勤相關法令規定訂定專題,邀請學者專家實
施專題講演。
四、在職訓練:
(一)法治教育:強化專業法令,執勤法規等知能,各海巡隊(含直屬
船隊)、岸巡大隊(含警衛、通資大隊)及機動查緝隊應於執勤
前加強法治宣導,並每二個月對所屬(含中隊、哨所、安檢站)
實施法治教育一次。
(二)執勤技能:不定期加強犯罪偵查、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及
安檢勤務等執勤技能。
(三)體能訓練:海洋、海岸巡防總局依實際工作需要訂頒體能訓練標
準及計畫。
(四)射擊訓練:各海巡隊(含直屬船隊)、岸巡總隊、大隊(含警衛
、通資大隊)及機動查緝隊每季應至少實施實彈射擊訓練一次。
(五)在職講習:為達成業務所需相關知能,依工作任務需要不定期舉
辦講習課程及參加學術單位或民間機構舉辦之訓練課程與學術研
討會。
五、專業訓練:
(一)為強化海巡專業能力,依單位工作任務特性籌劃辦理或協調友軍
單位、學校執行航海、艦艇、近岸巡防艇、輪機、電機操作與維
修、水上求生、救生、救難、潛水訓練、油污處理、海洋環境保
護及保育、雷達操作與維修、情報偵防專業訓練、有(無)線電
、資訊系統操作與維修等相關訓練。
(二)為配合九十一年度近岸巡防艇購置使用,船上駕駛及輪機人員需
具有「三等船副」、「三等管輪」執照,請海岸巡防總局優先於
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第一批人員相關訓練,以利任務執
行,後續梯次請一併納入規劃持續辦理。
(三)各重要安檢所(站)特應全面強化港區水上救援訓練,並籌建配
備所需之潛水器具、救生衣、救生圈、潛水燈具等裝備。
(四)依空中偵巡隊籌編進度規劃辦理飛行員換裝、海上求生救難、夜
視鏡飛行、空中偵巡勤務等訓練。
陸、一般規定:
一、海洋、海岸巡防總局對共同性訓練職類或講習應互相協調派員送訓
,以建立「訓練資源共享」之觀念,避免浪費訓練資源。
二、各級應審慎規劃各項訓練安全措施,以確保人員訓練安全。
三、除任務執行外,各級應建立訓練為先之理念,簡併各項會議、講習
及督導,減輕基層幹部負擔,並嚴格差勤管制,以提升到課率。
四、請各總局依單位任務特性訂定訓練計畫,陳報本署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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