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認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本署)及所屬機關(單位
)人員是否屬於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之人員,特依臺灣地區公務員
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
(一)本署及所屬各機關(單位)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之現職及退離職人
員。
(二)與本署及所屬機關(單位)訂定契約從事與前開業務相關之公民
營機構、工商組織之參與人員或個人。
三、涉及國家機密業務範圍:
(一)關於配合國軍相關演訓業務。
(二)關於海域海岸有關國家機密之安全情報、反情報、反滲透工作等
與情報資訊相關業務。
(三)關於各項資訊系統使用代碼、存取控制、資料加(解)密、傳輸
安全之編製與管理。
四、涉及國家機密業務範圍之相關職務及年限:
(一)職務:詳如附表。
(二)年限:
1.前款所列職務之現職人員在職期間。
2.由涉密職(業)務轉調非涉密職(業)務人員,以三年為原則
。
3.退離職人員一年。
五、權責劃分:
(一)本署
1.巡防處:負責審查本署及所屬機關(單位)配合國軍相關演訓
業務人員名冊。
2.情報處:負責審查本署及所屬機關(單位)海域海岸有關國家
機密之安全情報、反情報、反滲透工作等與情報資訊相關業務
人員名冊。
3.通電資訊處:負責審查本署及所屬機關(單位)各項資訊系統
使用代碼、存取控制、資料加(解)密、傳輸安全之編製與管
理人員名冊。
4.人事處
(1)負責作業要點之訂定與修正。
(2)負責本署各單位及次一級機關正、副首長管制人員名冊之彙
辦、更新與函送等事宜。
(3)列席內政部審查會。
5.政風處
(1)負責本署各單位及次一級機關正、副首長現職及退(離)職
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申訴案件之調查與處理。
(2)列席內政部審查會。
(二)本署各總局
1.人事室
(1)負責總局、所屬單位及次一級機關正、副首長管制人員名冊
彙整、更新與函送等事宜。
(2)列席內政部審查會。
2.督察室
(1)負責總局、所屬單位及次一級機關正、副首長現職及退(離
)職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申訴案件之調查與處理。
(2)列席內政部審查會。
(三)各地區巡防局
1.人事室
(1)負責地區巡防局及所屬單位管制人員名冊彙整、更新與函送
等事宜。
(2)列席內政部審查會。
2.督察室
(1)負責地區巡防局及所屬單位現職及退(離)
職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申訴案件之調查與處理。
(2)列席內政部審查會。
六、作業規定:
(一)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人員於職(業)務異動時,所屬單位應隨時將
異動人員名單提供人事單位管制。
(二)由其他機關調入本署及所屬機關(單位)人員,如於原屬機關(
單位)業因涉及國家機密業務受原機關(單位)管制之列且未逾
期限者,其現職機關(單位)應提供人事單位賡續納入管制。
(三)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人員退離職後,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受託
團體、機構,應於退離職二週前造具名冊(如附件一)函送內政
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同時檢附「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
申請表暨活動行程表」(如附件二)及「政務人員及從事涉及國
家機密業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須知」等相關資料通知當事人。
(四)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人員退離職後,如需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於
預定進入大陸地區三週前,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提出申
請。
(五)對受委託或委任從事涉及國家機密之公民營機構、工商組織人員
或個人,自受託或委任之日起至契約終止或解除之日止,參與人
員由委託單位造具管制名冊提供人事單位彙整(其管制期限由委
託機關自行律定,以一至三年為管制期限),並送內政部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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