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暨所屬機關軍職人員出國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1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第
    二項之事項,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所稱軍職人員,係指本署暨所屬機關現役軍官、士官、士
    兵。

三、本作業規定所稱權責單位,為本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
    各岸巡總隊及大隊。各權責單位應將軍職人員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之最新資料送各終端站以線上傳輸國防郭益信電
    子資訊局(以下簡稱國防郭益資局)。國防郭益資局每日會依各相關
    單位傳輸之最新人員資料,以網際網路單機隔離方式線傳,提供外交
    部領事事務局及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作為身分識別與出國管
    制之用。

四、軍職人員申請出國核准權責如附表。

五、核准出國之軍職人員,每次出國前應由核准權責單位於其護照內頁加
    蓋藍色核准章戳,其格式(2公分乘以3.5公分)如左︰
    ┌────────┐
    │00年00月00│
    │日之前同意出國0│
    │0字第00000│
    └────────┘

六、軍職人員退伍、離職等原因身分變更,需持相關證明文件向外交部領
    事事務局辦理註銷限用章戳手續;各權責單位亦應將上開人員最新資
    料送終端站,以線上傳輸國防郭益資局,俾提供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
    內政部人出境管理局於檔案中註銷其國軍人員身分。

七、軍職人員申請赴大陸或港澳地區均比照「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
    許可辦法」第四條至第十五條之一規定辦理。

八、軍職人員在各軍事學校在職進修者(不含指參以上及碩博士進修),
    其入出國管制事項,由原屬機關(單位)依本規定辦理。

九、軍職人員奉准育嬰留職停薪,因配偶奉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須隨同
    前往且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須陳報權責單位核准,得辦理出國,
    期閒羔長不得逾其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屆滿之日。但前往地點不含大陸
    及港澳地區。

十、軍職人員未經核定出國或前往大陸及港澳地區者依相關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