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發行機構甄選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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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公平、公正辦理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發行機構甄選作業,特設置運動
    特種公益彩券發行機構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為任務編組,於甄選前成立,並於完成甄選事宜且由本部指定發
    行機構後解散。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所訂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審方式,辦
        理發行機構之甄選。
  (二)協助本部解釋與甄選過程或甄選結果有關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評審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審方式之解釋,由行政院體育委
    員會統一辦理。

四、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綜
    理甄選事宜;副召集人二人,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綜合計畫處處長及
    國庫署署長兼任,襄助召集人處理甄選事宜,均為當然委員;其餘委
    員,由本部洽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後,聘兼或派兼專家學者、民間團體
    代表及相關部會人員擔任之。委員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之
    三分之一。

五、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
    缺時,得經召集人或本部協調由副召集人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成立後,有下列情事之委員,本部應解除其委員資格,遺缺得由
    本部洽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後,另行聘兼或派兼之:
  (一)就本甄選案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
        居親屬之利益者。
  (二)本人或配偶與受甄選銀行或負責人間現有或最近三年間曾有僱傭
        或代理關係者。
  (三)有其他具體事證證明其不能公正執行職務,經受甄選銀行檢具具
        體事證向本部提出,經本部查證屬實者。

七、本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決議時,應以出席委員
    過半數同意行之。

八、本會工作人員對於委員評審過程應詳實記錄,由全體委員簽名確認後
    ,並將評審結果送交本部公告之。

九、本會委員及參與甄選工作之人員,對於甄選過程及結果,應保守秘密
    。

十、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部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人員兼任者,
    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審查費。